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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7-07 > 城市法轨 > 正文 | |||||
南京职工热议劳动新法规
这一维权“利器”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7-7 10:07:34
本报讯 (记者 黄 勇) 现在的合同经常是一年一签,到期了,企业可以随意解除合同……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给解除劳动合同上了“龙套”。记者昨从工会部门获悉,南京市广大职工群众近日热议该法内容并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将成为维护南京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利器”。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南京职工指出,当前我国劳动力供给总体上大于劳动力需求,尤其表现在低端就业市场,这造成了许多用人单位不能完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越是劳动力密集的行业和中小型企业,越可能发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这部法律堪称扭转目前劳动关系不平衡的状况的“及时雨”。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南京职工指出,《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途径和渠道,规定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发言权,保障了劳动者的民主政治权益。 ——《劳动合同法》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在履行劳动合同方面,规定了支付令等内容;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规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在当前容易发生纠纷、劳动者权益容易受到侵犯的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问题上也作了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南京职工认为,当前少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着两种明显倾向,一个是短期化的倾向,有的一年一签,到期随意解除合同,另一个是把劳动用工转成劳务派遣用工的倾向。用人单位这种做法使劳动者越来越没有安全感,逐渐失去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企业通过规避法律义务,减少了用工及解聘的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但对劳动者来说,不利于劳动者规划自身的职业发展,也造成劳动者频繁跳槽。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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