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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代领保险金引官司法律人士提醒:此种“代理”行为合理但不合法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7-21 10:54:34
保险业务员给客户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代领有关保险款项的事情似乎已经习以为常,但是不久前发生在陆女士身上的一件事情却给人提了醒,保险业务员的此种“代理”行为合理但不合法,稍有不慎就会给保险公司自己“代”来麻烦。 业务员代领生存保险金 现年54岁的陆女士是苏州人。2002年3月2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保险业务员向陆女士推荐了该公司一种理财保险产品。陆女士同意购买,当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理财保险合同,投保人为陆女士、被保险人陆女士的儿子。合同约定:保险期间终身;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日起;缴费期间20年;缴费方式年交;保险费8300元;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保险人公布;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和身份证件领取生存保险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陆女士已经依约向保险公司缴纳了3年的保险费共计24900元。 2005年3月5日,陆女士与儿子一起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5000元,工作人员审核后在保险合同上盖了“已进入领取期”印章。由于当天是周六,保险公司不能领取大额现金,领取需要在周一至周五办理。3月7日,给陆女士推荐保险的公司业务员在《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下方的授权委托书上,自行填写了委托人陆女士儿子和其自己的签名,该业务员还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从保险公司领取了陆女士儿子的生存保险金5000元,保险公司则向该业务员出具了领款收据。 投保人诉请解除合同 2006年初,因为没有拿到红利和生存保险金,陆女士向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认为陆女士儿子的生存保险金5000元已由其儿子委托业务员领取;保险单约定是累积生息,红利需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一并领取;投保人2005年未缴费,故保单处于中止状态。后经过多次磋商,双方不能协调。2006年10月19日,陆女士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返还已缴保费。 2006年11月9日、2006年12月5日,虎丘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庭上,双方就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一:保险公司业务员是否得到被保险人授权委托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陆女士认为,在2005年3月5日,自己和儿子亲自办理了领取生存保险金5000元的申请手续,仅仅因为当天是周六,营业网点不能领取大额现金,事后也没有委托业务员去领取生存保险金,保险公司让业务员领取生存保险金的后果应由被告负责。 而保险公司认为,按照被告公司惯例,业务员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领款手续,这是属于民间代理行为。另公司规定,只有具备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最后一期保费缴纳收据和《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后,才能让领取款项。如果被保险人不能自己领取,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业务员在办理领款手续时均符合了上述条件。因此,业务员领取生存保险金的结果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焦点二: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保险人以公布的方式告知客户是否适当? 陆女士认为,自投保后从来没有收到被告关于红利累积利率的告知通知。 保险公司认为,每年都是以平信方式向客户邮寄告知红利累积利率。而且,客户也可向被告进行咨询。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虎丘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被保险人事前未授权委托业务员领款,事后也未对业务员的代领款行为进行追认,故应认定业务员代领5000元生存保险金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被告营业员在业务员代领保险金时,疏于审查授权签名,未尽到审查及注意义务,对此具有过错。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业务员将领取的5000元生存保险金已交给了原告陆女士或被保险人,故应认定原告陆女士或被保险人未收到被告5000元生存保险金。另外,被告没有采取合理方式告知原告红利累积利率,服务上具有瑕疵。据此,解除双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返还原告保险费24900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或依法改判。2007年6月26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朱律师:目前,保险公司一般都会通过保险合同的业务员向投保人交付保险金,保险公司通常认为,他们的业务代理人签订合同时是代表公司去销售保险合同的,但在领款时是受被保险人的委托来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公司将保险金交给了业务员就是交给了被保险人。实际上在这同一法律关系中,业务员既成为了保险公司公司的代理人,又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这种一人代理双方的双方代理的行为违背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属于滥用代理权,有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造成被代理人的损失。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禁止,双方代理行为是否无效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双方代理经过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可以生效,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被保险人是否同意保险业务员代为领取保险金是这一行为有效的首要条件,保险公司并不能按照惯例直接把保险金交由保险业务员代为转交。 编辑:wangxun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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