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江苏省重点新闻网站
 设为首页
天气 | 交通 | 彩票 | 影院
电视 | 供水 | 电力 | 邮箱
理财 | 收藏 | 高考 | 医院
团购 | 景区 | 展览 | 曝光
 
 
         
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7-21 > 律政行动 > 正文
 

律师解答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7-21 10:55:16  

  吴先生父亲生前向别人借款6万多元,购买了一台联合收割机。父亲死后,借钱人说他父亲还欠2万多元没有还,告到了法院。因为当时没有找到全部还款的凭证,法院判决还钱,吴先生不服,提出上诉,现在把全部还款的凭证找到了,这个凭证现在还有用吗?

  律师二审的过程中,作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但是,提交新的证据,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的要求,即“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否则,对不符合该要求的证据,二审法院是不会依法采纳的。

  胡先生儿子打工期间,被二楼窗户外一根没有警示标志的1万伏高压线吸上去电死了,架设高压线的单位是否要为儿子的死亡承担责任?

  律师:从事高空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高压电线的架设者不能证明死亡的结果,是由于死者本人故意造成的,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高压电线的架设者能够证明死亡的结果,是由于死者本人故意所造成的,就不要承担民事责任。

  徐先生:是一家摩托车企业的员工,在一次从事摩托车路试工作时被摔伤,徐先生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认定工伤,但后来公司进行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认为劳动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撤销了工伤认定,该通过哪种途径维权?

  律师: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的工伤认定事实不认定为工伤你对该行政复议的认定不服的话,依据《行政诉讼法》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认定为工伤。

  赵先生:儿子在一个废弃的砖瓦厂玩时,被一个废置三年多但还带电的高压线电死了。高压线的架设单位认为我没尽到监管责任,不予赔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带电高压线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的家长,对孩子触电死亡的结果,作为法定监护人,存在监护职责履行不全面的情形时,可以适当减轻带电高压线所有人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

编辑:wangxun  来源:《江南时报》      
【收藏: 365Key ViVi】 【打印预览】 【大字 中字 小字】 【论坛讨论】 【关闭窗口
更多“律师解答”的相关信息
 上一篇: 业务员代领保险金引官司 [2007-7-21 10:54:34]
 下一篇: 精神病妻子持刀伤人丈夫“埋单” [2007-7-21 10:56:00]
 
网络实名:中国江苏网、中国江苏、江苏网、江海网,通用网址:中国江苏网

江苏省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