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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见面手机被骗派出所不给立案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7-21 11:01:06
律师:可以认定为诈骗,公安机关应当处理 和网友见面后,被对方骗走财物的事情时有发生,近日,一市民和网友见面后手机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却不受理,无奈之下,该市民来信请求本报法律帮助。现将他来函刊登如下: 记者同志: 你好,我是南京本地人,现在南京仙林大学城其中一所大学里上大学,我这个人没有什么特别的爱好,所以一有时间就会去学校或附近的网吧上网。1年前,我在网上遇到了一个女网友,她是外地人,据她自己介绍,她也是个大学生。我们谈得非常愉快,之后,我们便经常约定时间在网络上聊天,除了偶尔视频聊天外,私下里从没有见过面,我们之间只是纯网友关系。在1个月前,我们在网络聊天时,她说她在南京游玩了3天,现在人就在南京,并说身上的钱花的差不多了,没钱买车票回家了,想要来找我。 我当时也没有多想,就和她约定时间见面,见面后,我请她吃了顿饭,吃完,她提出要去网吧上网,我们就去了,上网的时候,她问我借手机说要打个电话回家,我就借她了,20多分钟后,还不见她回来,我就出去找她,但她已经消失了,再打我手机却已经关机,这时我意识到受骗了,价值1050元的新手机被她骗走。次日,她在网上留言给我,说很抱歉,她也是没办法,等以后有了钱再补偿我。后来,我通过我手机的通话记录找到她家电话,找到她母亲,她母亲说不知道,等女儿回来询问一下。过几天,再打这固定电话,却已经停用了,联系不到她家了,我到发生地派出所报案,他们说金额不够,性质也不够,不算骗,所以不能立案。求各位法律专业人士帮帮忙,我该怎么办?谢谢各位了! 江苏南京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严震: 读者同志: 你好,你的这一情况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你这位女网友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诈骗行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你的手机,虽然你的手机价值偏小,尚不足目前江苏省关于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3000元而无法按照刑法第266条进行刑事立案,但已在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也应当作为治安处罚案件进行处理。另外,如果公安确实无法通过技术侦查等特殊手段帮助查找你的网友的情况,你必须通过对方电话号码等信息或通过其他网友约见等方式获知你这位女网友的真实身份,在此情况下除可通知公安机关以外,也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方式要求你的网友承担赔礼道歉、返还手机、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网友交往中,最重要的是要注意保护自己,并尽可能先了解到对方的真实身份和生活背景,以防止在自身权益被侵犯后而无法寻求到有效的保护。 本报记者黄蕾 编辑:wangxun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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