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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7-28 > 绝对法眼 > 正文
 

债务证书在手,推定债务人已清偿(法边浅唱)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7-28 13:57:03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意思是说,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出现还款纠纷,不能确定债务人是否已经偿还债务时,倘若债务人手中有债务证书,即还款凭证,就应该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两人之间建立债权关系,未还款之前,债务证书必然在债权人手中,只有等到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才会把债务证书还给债务人,以示两清此为“付款赎单”是也。所以“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也就理所当然了。当然,表明债务已清偿,不仅仅只是在债务证书于债务人手中时才能认定。银行的转账凭据、债权人收到债务人还款后出具给债务人的收条、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可是我们必须清楚,现如今,“诚信”二字被越来越多的人抛诸脑后。明明是借了钱,债权人念及朋友关系,没有要求债务人写下借据,债务人却以此赖账,矢口否认;明明是已偿还欠款,却由于疏忽,未拿回债务证书,债权人硬说你没还;还有的故意在欠条上错写债务人姓名或遗漏日期等等在生活中也是司空见惯。

  作为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人,该如何明辨是非,公正裁决呢?他们只能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债务证书表明二人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如果没有签署债权人名称,谁持有欠条,谁就是债权人;如果债务人将自己的名字写错,在此情况下通过笔迹鉴定确定,谁书写该落款,就由谁承担责任;如果欠条在债务人手中,我们便认为是债务已消灭。即便是债务人以不法手段拿回欠条(倘若没有证据证明该不法行为),法官也无能为力,只能相信眼前的事实。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一定程度上是为保护处于不利地位当事人的权益,以尽大可能地实现司法公正。债权人对有事实证明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的债务人重复主张权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作为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债权人在未得到偿还欠款时,要妥善保管债务证书;债务人在清偿欠款后,务必拿回债务证书并妥善保管一定时日,以免产生纠纷。

  作者崔武系知名律师专栏作家。

  维权热线:13851668832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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