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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期内伤腿再次骨折谁担责法院判决原侵害人负半责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7-28 14:28:41
近日,南京市高淳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伤腿在康复期间不甚摔倒再次骨折,伤者要求原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依法判决原侵害行为人对伤者的再次骨折承担一半责任。 去年4月,孙某在因家庭琐事将其姐夫刘某发小腿打伤,后孙某被高淳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同年6月,刘某在腿伤康复期间不慎跌倒,伤处部位再次骨折。今年6月,伤势恢复的刘某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孙某赔偿两次骨折产生的各类损失费用。庭审中,被告孙某认为,刘某第二次骨折是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故对第二次骨折产生的损失费用不予赔偿。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受伤时间来看,第二次骨折是在康复期内发生的,原告的伤情还未得到完全康复;从受伤部位来看,再次骨折部位与第一次骨折部位完全相同,而非新的骨折。因此,原告刘某在康复期间内因摔伤再次致相同部位骨折,再次骨折与前一次骨折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孙某应对原告再次骨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刘某的再次骨折系因自己未尽注意义务直接造成,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孙某对刘某再次骨折承担一半责任,依法赔偿原告刘某各类损失近6000元。 作者:殷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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