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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不成竟引来了“入侵者”(名律师说案)

市民朱女士房产交易遇到离奇纠纷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7-28 13:56:41  

    通过中介公司卖房,却因种种原因“告吹”,更令人惊疑的是,不久后没卖出去的房屋中竟然住进了陌生人,家里的电视机、冰箱等家电也不翼而飞。日前,南京一居民卖房不成,却引来一场“无虚有”的住房闹剧。目前,南京警方已经介入此事。

  朱女士在南京市下关区小市街拥有一处房产,据她介绍,今年1月份她与南京一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售房协议书,以33万元的价格委托该公司代售,当时,朱女士将产权证、土地证、钥匙等交给了他们,并收了该中介公司5000元销售保证金。没过多久,该中介公司表示已经找到了买家,通知朱女士过来办手续。买卖双方协商后,将该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全部委托该中介公司办理,三方还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买房者在3月31日还到南京市公证处公证过了。一切手续办好之后,朱女士终于松了口气,以为卖房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便收了买房方共20万元的订金和首付款。但谁知当买方去南京房产交易中心咨询时,却被告知由于缺少个人手续不能进行买卖交易。朱女士见卖房不成,便退还了买方20万元的订金和首付款。按照和南京某中介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售房协议,朱女士也将5000元保证金退给了该公司。

  房子没有卖成,朱女士觉得很可惜,“我本来以为肯定能卖了,但谁知道会出现这个问题,不过好歹此事也告一段落,房子也不急着卖了。”据朱女士介绍,她在南京一家公司上班,工作很忙,她在南京有另一处房产,平时就和女儿住在那里,很少到小市街的房子来。3个月后,朱女士回到位于小市街的房子,一打开房门,眼前场景让她目瞪口呆,“屋内的摆设全变了,床被换了,墙上居然还挂着一张陌生人的照片,我还以为进错门了。”据朱女士回忆,当时,她仔细查看了一下房子,发现家里原先的冰箱、电视机、洗衣机、微波炉等电器都没了,第一反应就是家里来了小偷,但经过细想,觉得不对,“南京某中介公司也有一套钥匙,会不会是他们的问题?”朱女士随即给该家中介公司打去电话,让他们赶快派人过来。该中介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到场后,也确认了朱女士家里的东西少了,他随即表示这件事他要回去先调查一下,一有结果就告诉朱女士。事后,朱女士得到的该中介公司的答复是,不久前他们公司将钥匙给了一位看房者,让他自己过来看房子,看完后,便将钥匙还回,该公司怀疑是这位看房者自己私下配了钥匙,住了进去。据该中介公司的人员称,这位“住户”就是第一次买房者。

  朱女士告诉记者,她连续几天蹲点守候在自家房屋门口,欲“会会”这位“入侵者”,但苦无结果,该住房者根本没有再回来,仿佛人间消失了。王女士称,她曾就此事欲追究该中介公司的责任,但该公司却认为第一次卖房不成,是王女士违约造成的,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而王女士认为,这原本就是两件事情,不能扯为一谈,况且卖房不成根本不是自己的原因,“当时,我们都是按照这家中介公司的要求建议去办的手续,卖不成房,责任应该在该公司。”对南京该中介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行为,朱女士表示不可理解。

  昨天,记者联系了南京该公司的一位经理,他表示此事他不清楚,要去调查一下,现在不能给记者答复。

  江苏南京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严震:在本案中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那位看房者未经朱女士许可即非法侵入其住宅,暂不讨论其是否构成行政处罚或刑罚标准,但从民事责任上可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朱女士可以要求那位看房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中介在此事中存在故意,则中介与那位看房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二是朱女士与中介签订了委托代理售房协议书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如果正如中介所描述的系看房人个人所为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中介将委托人委托保管的钥匙转委托看房人保管,明显存在一定过失,应当承担朱女士在上述情况下的经济损失。中介以朱女士违约进行相应赔偿抗辩无法律依据,但中介可以通过另案处理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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