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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坐公交受伤维权难(12348热线)

南京玄武法援出手讨公道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7-28 14:43:08  

    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一位弱智、残障、聋哑人左侧股骨下端挫伤,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日前,南京玄武法律援助中心出手帮该伤残人士讨回了公道。

  去年年底的一天,一辆80路公交车行驶至珠江路时前方一辆“松花江”面包车突然越黄线转向,猝不及防的公交车司机立即紧急制动强大的惯性致使车内多名乘客倒地站在车内的聋哑人王某也未能幸免,被众乘客压在底下。该事故造成了王某左侧膝关节损伤积液,左侧股骨下端挫伤。受害人王某是弱智残障且又聋哑,事发当日未能及时随肇事车主去医院治疗(其他多名乘客随肇事车主去军区总院治疗和处理赔偿),第二天王某因腿痛难忍被家人带到鼓楼医院看急诊,并向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报了警。经交管部门处理鉴定该起事故由面包车车主刘某负全责,公交车驾驶员没有责任。因此,面包车车主刘某应对聋哑人王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事故赔偿却没有协商成,王某便委托其姐代其向南京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月12日,在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免费援助下,由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苏友代理,以王某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面包车驾驶员刘某和南京市公交公司作为第一、二被告告上玄武区法院。

  然而,黄苏友律师在代理这起案件中一波三折。开庭前,面包车驾驶员刘某突然关机,法院根据其身份证上的住址多次送达传票未果。经调查最终却被告知刘某早已搬离此处。被告人间蒸发,这场以人身损害赔偿诉求注定将败诉。律师黄苏友在法院无法将传票送达的情况下,向当事人家属建议变更诉讼请求。但当事人家属认为变更诉讼请求后,得不到精神损失赔偿,拒绝律师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意见。此案前后整整耽搁了4个月,最终在玄武法律援助中心和黄苏友律师大量的疏导和解释工作下,当事人家属,向玄武区法院递交了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使一场原本侵权官司变成了违约官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追究南京市公交公司所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

  黄苏友律师依照相关法律,以运输合同纠纷案为由,向法庭阐明了代理人的意见: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原告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是不争的事实,诉请赔偿的相关证据充分;原告在乘坐被告的公交车时受伤,被告应当按违约责任依法作出赔偿。原告王玉凤乘坐的公交车所有权是市公交公司的,原、被告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承担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提出的“被告的驾驶员陈家兴不负此事故责任,故被告不应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黄苏友律师认为:该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性。因为,原、被告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现被告在履行合同中致原告受伤,所以,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经法庭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代理律师的诉求,认为于法有据。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市公交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2576.60元、误工费3106元、护理费2200元、交通费23.80元、营养费240元等共计8146.40元。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目前,赔偿款已申请执行到位。

作者:黄蕾 通讯员 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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