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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8-04 > 律政行动 > 正文
 

律师点评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8-4 9:04:05  

  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朱跃东:(一)根据一、二审法院的认定:“原告以欠条起诉到法院,称被告拖欠其借款,则本案属于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纠纷”。那么,本案就不能根据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来处理,不能以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而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因为欠条只是一个仅具备单向履行顺序的债权凭证,它确定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单务的,即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任何义务需要履行;因此,欠条与合同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现在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是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但又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在法律上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只能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因此,该案应由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就本案而言,法院要确认本案的管辖权,就需要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性质先行进行认定,应当围绕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管辖权审查。如果审查的结果仅是原、被告之间除了原告提供的效力待定的、性质不明的欠条以外,没有其他能够进一步有效证明、证实当事人各自主张的证据,那么,本案的法律关系,就只能认定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的原则。

  (三)此外,由于以前连平县某司法机以刑事侦查为由,违背刑事侦查的管辖原则,插手本案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违法事实的存在,因此,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就要对现在连平地区本案两级法院均如此对不该管辖的案件而争管辖、强管辖,引起必要的重视,首先从法律的程序上争取司法公正,只有公正的司法程序才能带来公正的司法审判结果。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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