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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8-04 > 律政行动 > 正文
 

出租车闯祸 乘客受伤究竟怎么赔

一起民事诉讼案引发三大庭审焦点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8-4 9:04:54  

  乘客李某搭乘出租车返回住所时,出租车驾驶员在超车时突遇障碍,导致李某受到猛烈撞击,造成骨折。事故发生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了巨大分歧,最终李某将出租车公司诉至法院,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主张10倍残疾赔偿金。

  2006年9月15日,李某等三人搭乘出租车。车行驶途中,遇大型汽车挡道,驾驶员急打方向盘,导致车后轮撞上平推车边齿上,车辆左后轮破裂变形,同时致使坐在后排座的原告李某撞击受伤。后经诊断李某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7年4月27日,李某与出租车公司在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于是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2项共计17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进行了激烈的庭审交锋:

  庭审焦点一: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被告认为,本案中原告是乘坐出租车在行驶过程当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侵权责任。

  原告则认为,原被告双方构成了客运合同的违约,合同法对承运合同有相应的特殊规定,被告应当履行合同的义务;被告在本案中所构成的违约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结合,在此种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适用何种责任赔偿。

  庭审焦点二:法律适用?

  原告认为,事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接报出警,但未移送交警部门按交通事故处理,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原被告之间属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进行处理。

  被告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用意是避免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损害,消法是比较大范围的法律,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应该采用与其最贴近的法律。《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只是地方的规定,各个地区也是不统一的,原告的主张过高,不能体现法律公正、公平。

  焦点三:赔偿标准?

  原告主张根据《江苏省实施消保法的办法》第25条的规定,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两项分别按照当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十倍和五倍进行计算。因此,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分别应为9.6万余元和4.8万余元。

  被告则认为,本起事故属交通事故,应当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法律处理。为此,原告提出的标准过高,残疾人补助生活费等项目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十级伤残的标准应该按照1.4万余元给予两年的补偿。

  2007年7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所属车辆在载送原告过程中,因驾驶员遇情况处理不当,致原告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予赔偿。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原告所主张损失在《解释》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及金额,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某4.8万余元。

  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朱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25条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计算。

  通讯员 覃华炜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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