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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8-04 > 法庭传真 > 正文
 

简讯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8-4 9:09:02  

  操作不当致人伤

  供职企业应赔偿

  本报讯 今年7月18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员工操作不当致使他人伤害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员工所供职的企业赔偿原告损失2.6万余元。去年6月3日,原告将汽车送至被告南通某汽修公司维修,被告职员许某在卸吊空调蒸发器芯时,不慎将其滑落砸伤原告右脚,造成原告右足中趾末节缺失。本案原告在修理汽车空调时疏于安全防范,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负30%的责任,被告负70%的责任,并作出上述判决。

  (朱岷 从言)

  八龄童溺水身亡

  家长学校共担责

  本报讯 去年10月1日下午2时左右,朱某夫妇发现其8岁的儿子下落不明,遂多处寻找,找至邳州市四户中学校园内的水塘边时发现了其子的衣服,怀疑其子溺水身亡,随即进行人工打捞未果,后找来6部抽水机抽水,次日才将尸体打捞上来。朱某夫妇与该中学协商未果,遂向邳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各种损失16万余元。近日,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其子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9万余元。

  (焦荣建 韩涛)

  为牟利益想歪点

  组织卖淫法不容

  本报讯 2005年10月,王某夫妇在江苏通州市某镇开了一家洗浴中心。期间,为了营利并招揽生意,两人先后招来10余名卖淫女,并从卖淫女所得的嫖资中提成。去年9月,章某被聘为该洗浴中心的领班,专门负责对卖淫女的管理。王某为了获取暴利,还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防范措防,确保浴室内卖淫活动的顺利开展。今年3月19日晚,公安人员根据群众揭发,将这一卖淫窝点端掉。近日,通州市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协助卖淫罪分别判处王某妻子包某、章某等4人有期徒刑3至5年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至8万元,其中包某与刘某犯罪情节一般并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适用了缓刑。

  (李振男)

  盗窃之后请吃喝

  潇洒过后进班房

  本报讯 黄某系某职业中学在校学生。一次偶然的盗窃成功之后,他竟在2005年6月至2006年2月短短的9个月时间里,入户盗窃16起,涉案金额逾6万元。每次盗窃得逞后,他都邀请要好的同学一起分享“盗窃”成果,请他们吃饭,玩游戏。看着家境并不宽裕的黄某,能过上如此“潇洒”的生活,一些同学也纷纷效仿。截至案发,参与盗窃的同学已达7人之多,入户盗窃31起,盗窃财物合计人民币7万余元,而所窃财物均被挥霍一空。近日,扬中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学生盗窃案,主犯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余被告也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

  (丁正凤)

  同事间嬉闹致伤

  法院认定为工伤

  本报讯 去年8月,启东市某电子公司的冲床工朱某在车间内正常上班时,突然被同车间工人张某扔来的手套击中面部,后感到左眼疼痛,至医院检查诊断为角膜穿通伤。同年12月,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构成工伤。电子公司认为朱某受伤是因他人伤害引起,与工作无关。近日,启东市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受伤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案朱某在正常工作时因同车间工人的行为受到伤害,其本人并无过错,故电子公司要求撤销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理由不能成立。

  (吴亮亮 蔡中中)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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