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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检方监督徇私舞弊案件公正判决林业执法副队长竟以罚代刑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8-11 6:51:50
本报讯 日前丹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春阳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被丹阳市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至此,这起法院拟作无罪判决而由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据理力争,实施监督的案件最终得到了公正判决。 2005年12月8日至10日,丹阳市埤城镇宝山村村民徐国金伙同并唆使他人盗伐各类林木近千棵。在查处过程中,丹阳市农林局农林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春阳明知徐国金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但为使案件能作行政处罚,完成本单位罚款指标,实施虚假现场勘验,对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进行深入调查,而且还接受他人说情,伪造材料,出具错误认定,改变案件定性,以罚代刑,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徐国金逃脱刑罚制裁。 2006年3月14日,丹阳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要求该院反渎职侵权局认真进行初查,认为张春阳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遂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对张春阳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该院依法向丹阳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告人张春阳当庭翻供,在前后三次恢复的法庭审理中,公诉人据理力争,但合议庭三名法官间对此案存有争议,拟对张作无罪判决,遂提请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按照规定,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在案件定性上有重大分歧或拟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必须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参与对该案的讨论。2007年6月11日,丹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朱毅列席了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深入阐述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绝大多数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认可与赞同。但鉴于该案属新罪名、新类型的犯罪,丹阳法院向镇江市中级法院作出书面请示。镇江市中院受理后,依法应当采信,并书面批复了丹阳法院。7月26日,丹阳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春阳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后,张春阳当庭表示不上诉。 通讯员 江卫军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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