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江苏省重点新闻网站
 设为首页
天气 | 交通 | 彩票 | 影院
电视 | 供水 | 电力 | 邮箱
理财 | 收藏 | 高考 | 医院
团购 | 景区 | 展览 | 曝光
 
 
         
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8-11 > 典型案例 > 正文
 

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 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8-11 6:53:43  

  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在关押官鑫期间未及时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营山县公安局被判赔死者家属36.81万元。据悉,营山县公安局将提起上诉。

  2004年1月15日,官鑫、赵某、舒某等人和营山中学的谢某打架,致谢某受伤。当年6月21日,官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山县公安局刑拘,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进看守所时,官鑫的身体状况为“健康,食管切除”,由于食管残疾,官鑫在看守所里一直没能很好地进食,同年8月18日,官出现严重身体不适,并伴随头昏、看不清东西、不想吃饭,后送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极度营养不良。

  回所后,看守所狱医李信鸿既未将外出检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详细情况向所领导汇报,也未采取有效对症治疗措施或建议住院治疗,导致官鑫病情加重。同年8月26日,官鑫身体出现严重问题,被送到川北身心医院治疗,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官鑫死亡后的第三天,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对其作出病理学鉴定,结论为:官鑫系双肺支气管肺炎、间质性心肌炎死亡。

  2005年1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营山县看守所对官鑫监管、监督不够得力,是造成延误医疗时机的因素之一。省公安厅和南充市公安局经过调查认为,营山县公安局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监管、监督不力、延误治疗时机,最终导致嫌犯死亡。

  2006年初,官鑫父母向营山县公安局提出40万元的国家赔偿。同年6月26日,营山县公安局决定赔偿官鑫父母84240元,官鑫父母拒绝领取赔偿金。同年7月,法院判处狱医李信鸿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李向南充市中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2006年11月,官鑫父母因不服营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赔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今年6月13日,该案恢复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官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山县公安局刑拘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自其被羁押时起,营山县公安局就负有保护官鑫生命健康以及在其生病后及时救治的义务。同时,李信鸿的玩忽职守行为是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据此,法院判决营山县公安局赔偿官鑫家属赔偿金、丧葬费合计368100元。

  李罡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收藏: 365Key ViVi】 【打印预览】 【大字 中字 小字】 【论坛讨论】 【关闭窗口
 上一篇:  江苏江动商标纠纷案始末  [2007-8-11 6:53:19]
 下一篇: 大学生蒙冤坐牢628天被判无罪 [2007-8-11 6:56:08]
 
网络实名:中国江苏网、中国江苏、江苏网、江海网,通用网址:中国江苏网

江苏省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