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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8-18 > 法制论坛 > 正文
 

交通事故赔偿诉前保全现状及对策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8-18 16:02:48  

  近年来,交通事故损害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因交警管理部门对车辆扣押时间的限制比较严格,故事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也在诉前保全案件中一直占较高比例。该类案件申请诉前保全有其他保全案件所无法比拟的特点,但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案件特点

  1.事实比较清楚,责任比较明确。

  2.保全目标明确,地点具体,便于采取保全措施。

  3.避免了诉后的管辖移交。按照法律规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即财产所在地法院与诉讼管辖法院的法院不一致,保全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要移送给有诉讼管辖权的法院,为此他们往往推诿扯皮,而交通事故案件就不会发生此种情形。

  4.提高审判效率。

  二、存在问题

  1.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交通事故对申请人及家庭所造成的损害往往是巨大的,申请人往往因需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而造成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虽然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处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为司法救助对象无人提供担保的,不影响其申请,但是法院为防止保全错误和滥用申请权,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这笔担保也往往使其陷入困境,无力提供。

  2.被申请人住址不明,送达困难。

  3.向车辆登记部门异地送达困难。交通案件流动性大,扣押车辆往往是异地车户,向车管部门送达就需要办案人员奔赴车辆登记地的车管所送达裁定书,往往支出费用较大。而当地车管部门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一般也不接受邮寄送达。

  4.立案庭工作压力大,无足够人力进行保全。目前大多数法院人员编制都不足,立案庭也面临着人员少、任务重的现状,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诉前保全,很多法院甚至因此而没有开展诉前财产保全工作。

  三、对策建议

  1.开辟绿色通道。由于此类案件事实认定容易,因此在审查方面较其他保全案件更易把握事实,故要缩短审查期,法律规定为48小时,但此类案件只要当事人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应当即予以作出保全裁定。

  2.设立专门的保全机构进行保全。立案庭无法承担全部诉前保全工作,而业务庭的工作压力也很大,因此,建议设立专门的保全实施组,专职审查办理保全案件,直接交由其审查立案、下裁定,尽量减少立案审查及移交材料上的时间耽搁,尽快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进行必要的调解。建议进行必要的调解,尽量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同时法官可作成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这不仅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也客观上缓解了审判业务庭的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

  4.诉后公告送达裁定书。交通事故查找不到当事人,建议要求申请人写下保证,如查找不到被申请人,则必须在法定的15日内起诉,然后由审判人员将裁定书与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一并公告送达,而不可将车辆直接交由申请人以抵偿赔偿款。

  5.通过计算机网络向车管所送达。这样做既快捷、便利,又降低了诉讼成本。

  6.加大对车辆登记的监管。建议法律对车辆档案变动登记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限制,如车辆所有人逾期登记,加大处罚力度,从而更好地维护交易的安全及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江苏铜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作者:马秀丽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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