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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非抵偿法官解心结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9-8 9:07:48  

    近日,新沂市法院民二庭调处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使当事双方化干戈为玉帛,重新握手。

  2006年6月22日,原告新沂市某石英有限公司经理周某与被告徐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签订股东出资转让协议,约定将原告在公司32%的股权以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应在协议生效时给付原告现金70万元,余款35万元于2006年9月21日前付清,或被告以其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两套260平方米低于市场价10%作价抵押,同时双方还约定违约金3.5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即给付原告69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股东转让款31万元及违约金3.5万元。

  被告徐某则认为其并没有违约,可以房产抵偿欠原告款,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能承担。双方互不相让,法官只得通知双方来拿判决书。见到被告时,承办法官从其无意中的一句话发现其似有所松动,便通知原告前来调解。承办法官再次向双方释明抵押和抵偿的区别,双方当初约定的是房产抵押,而非抵偿,且约定的房产是在建工程,并不能产生债务抵销的法律后果,原告所欠股东出资转让款必须支付,被告此时也同意减让部分款项,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原来情绪始终十分对立的两位公司老总,不约而同起身向法官再三感谢,并表示双方有机会将继续合作,保持友好往来。

作者:通讯员 王敏 秦国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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