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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是法院工作的根本保证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9-8 8:59:01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根本原则

  我国宪法将党对各项事业的领导作为根本原则予以明确规定。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对于这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绝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予以确定。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党的领导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这一原则体现在司法领域,就是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党的领导由我国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所决定

  由中国共产党集中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不仅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体现了全国最广大人民的整体意志。

  人民法院,顾名思义,是人民的法院。“人民”二字,不仅体现了我国法院的性质,更体现了我国法院的组成体系和领导关系。具体来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并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也必然置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源于人民,根植于人民,她的人民性,决定了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也决定了她的根本职能和作用就是保护人民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人民法院的这种性质、职能和作用,正是她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的定位。

  三、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前提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独立审判原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有人认为,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不从属于任何政党。这种将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丝毫不能偏离党的领导,这是基础,坚持党的领导是绝对的。

  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审判权两个方面并不是平衡和对等的,有主次和先后之分。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宪法的规定明确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独立。因此在强调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不能脱离党的领导,更不能把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保证党所领导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对党的领导的坚决服从和对党的方针政策的彻底贯彻,这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集中体现。

  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个别党政领导在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具体适用法律上对法院施加压力,代替法院对案件事实和处理作出判断;一是个别法院干部把党委督促法院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当作干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党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党章同时又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党对法院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法院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考察选拔法官、协调各方矛盾,从机制设置、物质保障、提高待遇、优化执法环境上入手,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创造必要条件。在人民法院方面,要弄清“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政治内涵,必须明确,独立行使职审判权,是在党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的,这种有限独立不仅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也是社会的现实需要。

  四、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政治优势

  坚持党对人民法院的领导,使法院工作沿着正确轨道发展,这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

  法律是执政党主张的国家意志形态,既然宪法明确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就有义务以自己的领导保障这种独立的实现。这种保障,主要通过支持法院排除来自各方干预、为独立审判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教育和监督法院严格依法办事等途径来实现。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后,镇江市委对这一问题非常重视,专门发出文件,要求辖区各级党委切实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并采取多项措施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组织保障。在市委组织召开的全市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大会上,镇江所辖市、区委领导均作了明确表态,表示要举全力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在党委支持、人大监督、政府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下,我们执结了一大批积案,出现了人大代表出面协调、政法委书记亲自做工作、政府及时拨付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公安消防医疗等基层组织鼎力协助的感人故事。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政治优势。

  五、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意识,保证法院工作的健康发展

  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首先要争取党的领导,在各项工作中体现、落实党的领导。让党委了解法院工作,是取得党委重视、支持的必要前提。要始终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将法院工作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于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汇报,加强沟通。及时将法院在队伍建设、审判工作以及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遇有重大、热点案件,主动向党委汇报审理情况,寻求党委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判决。自觉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接受党的领导,对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委批转、交办的案件和其他工作,要及时办结和报告,坚决摒弃将党委及其负责人过问审判工作和具体案件视为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错误思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要妥善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要主动邀请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代表视察法院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党的领导并主动争取党的领导,坚持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公正裁判才能得到保障,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才能不断发展、不断前进。

  (作者系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作者:帅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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