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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岛主”饱受烟尘之苦

跨越两年的桃树污染纠纷终有结果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9-15 9:46:48  

  桃树,花朵丰腴,色彩艳丽,果肉鲜嫩,营养丰富。拥有百亩桃园的厉岛主,不仅收获了丰厚的经济收入,还过着悠然自得的田园生活。然而造化弄物,自从崇尚自由隐逸的桃花与铸造公司的烟尘相伴之后,便暗自神伤,不再有往日颜色。

  被污染的桃花

  厉岛主承包了村里94亩果园,栽上了桃树,眼开着心爱的桃树布满了对面铸造公司飘来的灰尘,果实的产量明显降低,与公司协商不成后,他毅然走向法庭,历经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调解结案,2007年7月,双方终于达成共识,握手言和。

  桃花受污,桃花岛主受损

  2003年9月30日,厉岛主与其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其承包104国北侧94亩连片土地,经营高效农作物,后厉岛主在承包地里栽种桃树。恰巧的是,厉岛主的桃园位于当地宏利铸造有限公司的正北方,果园南部与宏利公司仅隔一条生产沟和生产路,果园的最北部离宏利公司也不过240米。春夏季是桃树的生长发育时期,宏利公司向外排放的烟尘,飘落在桃树的叶子、花朵及幼果上,影响了桃树的授粉和叶片的光合作用、呼吸作用,抑制了果树的生长。

  发现问题后,厉岛主多次找宏利公司协商,2005年双方就污染问题达成赔偿协议,宏利公司补偿厉夫金5000元。2006年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06年8月18日,厉岛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利公司赔偿损失78508.8元。

  一审判决,污染公司“埋单”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非法侵犯,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春夏季节,正是桃树生长发育的时期,而桃园正好位于被告的正北方,春夏季节多以南风或偏南风为主,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烟尘,正好落在桃树上,给桃树的生长造成了极不利的影响,原告提供的照片和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赔偿的证据使用。被告辩称没有污染原告的果园,因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损失的数额,被告认为县果林站没有鉴定资质,其结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法院认为鉴定人员均有资质,且被告并没有提出重新鉴定,故被告的抗辩不成立,该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损失数额应依法作为定案依据。故依法判令被告宏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赔偿原告损失78508元。

  宏利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环境污染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向被告释明举证责任和应当申请鉴定以及不申请鉴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被告在二审中不认可一审已就举证责任和鉴定进行释明,而开庭笔录中对此记载不清,故将本案发回重审。

  重审调解,原告被告双赢

  法院重审本案后,依法对原被告进行了释明,即:原告应当对是否遭受污染进行举证或申请鉴定;被告应当对能否排除因果关系以及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对于原告提供的损失数额如被告不认可则应当由被告提出鉴定。释明后如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经法院释明后,宏利公司提出对果树的受损与其排放的气体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如有因果关系再申请对损失数额进行鉴定。支出高额的鉴定费用对双方都是一种损失且对2006年的损失,2007年出鉴定结果,具体事物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必然要产生一定的误差,强行参照未必十分科学。基于以上几点,法院多方做当事人的工作,引导当事人对现实利益的取得及纠纷的及时解决选择一条最佳途径,力求达到双赢的结果。最后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欢,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一次性解决的协议,即被告给付原告2006年赔偿款40000元,2007年赔偿款30000元,从2008年起被告给付原告的赔偿款以30000元为基数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农产品生产价格升降指数做相应的调整给付至原告不在争议的承包地种植桃树为止。一起跨越两年的桃树污染纠纷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编辑:wangxun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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