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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曝光冒牌工商所成被告

特殊名誉侵权诉讼案媒体一审胜诉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9-15 9:53:37  

  本报讯(记者许尽义)日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独特的名誉权纠纷案,被告一方是江苏某杂志社,原告是该社一篇批评类新闻报道的主人公。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新闻媒体,却遭遇被监督对象的“侵犯名誉权”之诉,其中关于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之间的法律冲突,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

  事件发生在苏北某县一个偏僻的小镇。该镇工商所于2003年机构改革时被撤销,原工商所的国有资产被转让给协管员陈某,但三年以来已经被撤销了的工商所招牌和“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仍然长期保留在原来的位置上。本不具备国家执法人员身份的陈某在受让了镇工商所的有形资产以后,又雇佣了一些非工商人员,长期以来以工商所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工商户办照、年审、交费均通过陈某进行,在当地已经几乎代行了工商所的一切职权。2006年底至2007年初,某杂志社连续接到当地群众的举报信,反映陈某冒牌执法、违规收费的问题。杂志社随即安排记者前往当地调查采访。2007年7月,某杂志社以“冒牌工商所长违法收费”为标题,刊登了相关新闻报道。

  2007年8月30日上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各执一词。原告方诉称,该文以原告为中心人物,通篇使用了原告的真实姓名,但其内容严重失实,违背了新闻报道应具备的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方辩称,该文系被告履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责,对发生的假工商执法事件所作的揭露报道,内容真实客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文章呼吁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广大工商户的合法利益,抨击社会不良现象,主导思想正确;报道的作用已经得到彰显,原告也得到了工商部门的查处。

  玄武区人民法院在查清相关事实后,判决认定,被告根据举报并经采访相关当事人而撰写的“冒牌工商所长违法收费”一文,该文以指名的方式提到原告,但文章中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并非侮辱、诽谤,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刊登此文,属新闻机构行使舆论监督权的一种方式,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所持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主张,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wangxun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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