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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9-15 9:57:15  

   我区地处城郊接合部,因婚姻家庭矛盾(如离婚、赡养、分家析产)产生的纠纷始终占较大比例,每年接近200件,占纠纷总数的20%左右,纠纷涉及婚姻、财产以及家庭中其他人身法律关系,成因复杂,调解难度大,掌握不好易造成矛盾激化。对此,我们结合调解工作实践,浅谈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认识和思考。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成因

  (一)因精神文化误区和道德缺失形成纠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家庭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伴随而来的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观念乘虚而入,非法同居、未婚先孕、试婚、包二奶等现象已屡见不鲜,形成了所谓“时尚”、“新潮”的精神文化误区。

  (二)因个性化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纠纷。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们追求个性的张扬。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夫妻之间忽略感情的培养和交流,加之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的差异,产生不可融合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必然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而产生矛盾。

  (三)因经济利益矛盾形成纠纷。无论富裕家庭,还是贫困家庭,财产之争始终是焦点。家庭经济的管理、经营、投资、债权、分家析产等,使财富积累日益趋向多元化。相伴而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价值取向、利益冲突、观念分歧等产生矛盾,现实中,困难家庭因为柴米油盐收支大打出手,富裕家庭因为房产、存款分割争执不休。

  (四)因家庭暴力形成的纠纷。这类纠纷中,女性大多处于弱势。加上社会道德发展水平不平衡,一些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思想侵蚀,赌博、酗酒、吸毒等现象的影响,家庭成员染上这些不良嗜好就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精神等方面的暴力,饱受侵害一方极端痛苦和压抑,家庭矛盾恶性循环。

  (五)因赡养形成的纠纷。现实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两代家庭,因文化、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都可能产生分歧,时常发生子女不愿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

  (一)排查难度大。“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的传统,婚姻、家庭矛盾发生之初,家庭成员认为是家里事,理所当然希望在内部消化,传到外面“没面子”“难看”。矛盾根源产生,纠纷当事人心中积累着怨气,随着时间推移,矛盾由量变到质变,越积越深。

  (二)纠纷形成因素复杂。复杂体现在一是引起矛盾因素复杂,引发因素不仅有人的因素,还有经济、利益因素,看来是家庭成员关系出问题,实际是重大的经济利益冲突;二是多种矛盾交织,表面上是赡养问题,实质上是继承问题,表面上是小夫妻感情不合,实质上是双方父母干涉过多,等等。

  (三)纠纷发展快、易激化。家庭成员之间往往对争执不能互谅互让,经年累月,深藏久蓄,一朝发泄,相煎甚急,容易走上非理智的选择,酿成后果,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思考

  (一)要引起重视。婚姻家庭纠纷说小是家人吵架闹别扭,说大可能发展成为刑事案件,因此我们思想上必须重视,认清矛盾规律,寻找调解方法,深入细致调查。对不同内容纠纷采取不同方法:

  (二)要落实责任。加强对调解工作领导,重在落实职责,我们的做法是:首先,召开系统工作会议,与司法所签订责任书,明确奖惩考评,建立纠纷季度分析和定期通报制度,实行重大纠纷调解不力“一票否决”;其次,层层抓排查、抓落实,各街道制定了调解工作计划,对村、社区民调主任进行动员。对排查出的重大纠纷,落实单位和调解、监控责任人。再次,根据纠纷性质明确责任分工,根据我区情况,以街道为单位,将纠纷分为一般和重点,一般性纠纷由基层调委会采取边查边治,重点纠纷由街道调委会负责调处,跨地区、跨部门群体性纠纷上报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区调处中心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调解。

  (三)要优化网络。一是要健全各级调解组织,加强社区、村、企事业单位、行业调委会建设,力争达到“五有”(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印章、标牌、调解文书和统计台账)、“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和“六统一”(印章、标识、程序、徽章、文书、标牌)标准,基本调解制度公示、透明;二是建立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三是坚持调解员培训制度和周报、月报和重大纠纷快报制度,确保小矛盾不出社区、村,大矛盾不出街道,力争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四是评树更多龙潭街道首席调解员包明昌类型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加强宣传调解快、效果好、群众满意的案例,

  (四)要创新机制。一是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通过每月的常规月查、重点时期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及敏感时期的专项排查,对可能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矛盾纠纷隐患,做到洞察社情,限时解决,专人负责,多方法多途径争取提高调解成功率,及时掌握各类社会不稳定信息动态,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防范”。二是建立维护稳定标本兼治工作机制。三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在建立的人民调解员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我区法院也设置了指导机制、示范机制、培训及调研评查机制,双方互动,实现诉调有效衔接。四是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在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下,建议执法部门加大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力度,保障家庭稳定健康的社会环境,同时,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家庭美德教育宣传,全社会共同努力,多方力量参与,多种资源联合,调解效果才能得到充分提升。

  (作者系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干部)

编辑:wangxun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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