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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逼”人签收后拒赔失踪电脑

律师:如有证据可向快递公司进行索赔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9-15 10:09:32  

  一收件人签收打开包装后发现,邮寄来的电脑竟从包装盒内“神秘蒸发”,快递员竟以货物已签收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日前,这位南京市民来函本报请求法律帮助。

  记者同志:

  你好,我前不久通过南京的一家快递公司,把刚买的一台笔记本电脑送到了上海。货到上海后,快递的人不让我朋友开箱验货,要求先行签收,不然就将货递回去。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最后上海方面的收货人无奈之下就签收了。签收后,收货人开了箱子却没有看见电脑。收货人当时找送快递的人交涉,快递的人竟声称货已签收,他们没有赔偿的责任。我想请教,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江苏南京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严震答复

  记者同志:

  你好,你与上述快递公司建立了笔记本电脑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将笔记本电脑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你的朋友作为收货人应当在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时及时收货,签收凭证的行为即为收货人履行及时收货义务的具体体现,其仅代表已收到快递公司移交的一件带有包装的物品,收货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的规定对上述交接的物件是否符合你的托运要求进行检验并提出异议。根据你的描述,双方对检验期无约定,且快递公司人员要求必须在签收后再行检验,你在签收后即在快递公司工作人员面前进行验货的行为是合理的,此时若发现托运物品遗失,你有权要求快递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赔偿。若你的朋友已保留相关现场证据(如快递公司工作人员证明、其他在场人员证明或因产生争议而进行报警的记录等),快递公司就没有理由进行抗辩,你就完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快递公司进行索赔。

编辑:wangxun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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