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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9-22 > 法庭传真 > 正文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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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擅自入校坠楼摔伤谁之过

法院判决相关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9-22 9:54:05  

  本报讯 (通讯员 许颖 姚秋娟) 近日,江苏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擅自入校不慎坠楼受伤的索赔案。伤者小林(化名)获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730元。

  小林原系某校初中部学生,其父母为该校老师。2004年暑假期间,小林父亲留校值班,小林随父亲居住在该校内。同年7月30日,小林至该校所属幼儿园大楼玩耍。该幼儿园大楼一楼有一通道,上用玻璃封顶,大楼内有一楼梯可通往该玻璃平顶。当小林至该玻璃平顶玩耍时,其中一块玻璃破碎,小林从平顶坠落,致四肢多处受伤,右臂皮肤撕脱。小林先后在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上海华山医院徐家汇地段医院治疗。除已保险理赔的医药费外,小林另外支付了医疗费8803.29元。2006年12月2日,小林委托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构成9级伤残。小林于2007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79459.29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小林受伤时为暑假期间,某校所属幼儿园非对外开放场所,小林不应擅自进入幼儿园;幼儿园内通道上的玻璃平顶非玩耍场地,小林不应至该玻璃平顶进行玩耍。小林的监护人在小林暑假期间,对小林未尽充分的监护责任,应对小林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某校在通往玻璃顶的楼梯口未做任何警示性标志,也未及时对该玻璃平顶进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小林的伤害应承担次要责任,故依法判决如下:某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小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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