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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09-22 > 律政行动 > 正文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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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失败合伙人反目上法庭

审计报告瑕疵让分摊债务诉求终落空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9-22 9:55:17  

  刑某与人合伙投资的养殖厂遭遇亏损后,昔日的合伙投资人却不愿与其“共患难”,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蹊跷的是,依据刑某提供的证据,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不一,该案件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最终被驳回起诉。

  据介绍,1997年6月,家住丰县欢口镇的刑某与刘某等6人合伙创建欢口养殖场,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的投入共计40余万元。其后,由于经营遭遇困难,养殖厂遭遇惨重损失,到1998年年底,累计账面亏损达38万元。

  据刑某透露,建厂时资金都是由个人高息贷款,刑某作为6名合伙人的带头人,只得东拼西凑,借钱投入到另外一家构件厂,企图从构件厂抽款还账,但由于亏损数额较大,利率太高,每年构件厂的利润抵不上利息数,所以亏损数额更大,这时原先几个合伙人也先后离去,巨额债务全压到了刑某身上。因为承受不了巨额债务,刑某找来其他几名合伙人,要求大家共同分担债务。在长达两年多的算账中,作为会计的刘某不予配合,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无奈之下,刑某只得和其他4名合伙人共同委托徐州公正会计事务所代为审计并给予分清债务,且共同办理了委托书和约定书。刘某也亲笔签字并立下所算账务全部承认的字据,审计结果出来后。在审计过程中,作为会计的刘某多次到会计事务所提出要求,而会计事务所也满足了其审计要求。此后会计事务所作出报告,合伙人均没有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

  接到审计报告后,刑某多次依据审计报告与刘某协商,要求分摊债务,但刘某只愿意承担极少部分债务,刘某提出审计报告中缺少另一名合伙人王某的签名,且审计时账目不全,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后,刑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丰县人民法院。

  一审中,法院查清养殖厂亏损的事实,对刘某提出的重新审计没有被支持,

  一审支持了徐州公正事务所的报告,判刘某败诉。2006年4月2日,刘某上诉至中院。令刑某无法预料的是,9月6日,二审法院将已定的判决书改成裁定书,以判决“事实不清”,发回丰县法院要求重审。其后,刑某依法上诉,2007年1月29日,刑某向法院提供了7项证据作为佐证补充证明本案的实体事实,庭审中,被告刘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明其所谓的异议。

  刑某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几次庭审中,他都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而被告方却没有拿出反对的证据,二审法院不支持审计报告,应该提供证据,然后发回基层法院重新审理。没想到重审后,一、二审均败诉。

  怎么也想不明白的刑某只好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目前检察院正在审查之中。

  中国法学会会员、徐州著名律师刘茂通:该案中合伙人共同委托徐州公正会计事务所做出的审计报告,至少对刘某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这个报告是刘某作为共同委托人之一,委托作出的,而且刘某也是会计出身,全程参与了审计,并且也对审计结果不持有异议。对于报告中的个别瑕疵,整体上不影响审计报告的效力。合伙人正在因为无法自行清算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因此如果各方,对审计结果不服的最切实的办法就是重新审计。人民法院应该对该案的实体作出判决,而不是以没有清算为由驳回邢某的诉讼。

  本报记者 江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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