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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8-10-13 > 法制综合一 > 正文 | |||||
律师解答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10-13 10:16:12
王女士:我有一个儿子,现居住房是二手房,为婚前男方所买,首付10万是男方家所付,剩余12万为我们共同贷款。现协议离婚,但男方说房子和小孩都归他所有,请问如果离婚的话,小孩是归他还是归我?房产还贷部分有我的吗? 律师:关于你儿子监护权的问题,如果你们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院解决,法院会依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确定孩子的监护人。房子问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这一部分的升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丈夫说全部归他是不正确的。
张小姐:我丈夫经常为了一点小事打我,我叫他写了保证书,请问他写的保证书能进行公证吗? 律师:你丈夫所写的保证书,不在公证法规定的可以进行公证的法定范围以内,所以,虽然公证法第11条第1款第11项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属于公证的范围,但是,你丈夫书写的保证书,是他个人对发生在你们夫妻之间的一些问题的看法和态度,因此,关于这样的内容能否进行公证,你可以直接向公证机关咨询。
陈先生:在某单位工作三年合同到2007年6月30号截止在7月3号拿工资时单位提出不再续签理由是我不能胜任工作请问有无经济赔偿 律师:因合同期满而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无须给职工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合同期满后,职工仍在单位工作却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这段时间应当认定为职工与单位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再以合同期满为由“不要”职工了,属于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 编辑:孔婧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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