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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11-10 > 法制论坛 > 正文 | |||||
对驻庭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认识瑞 祥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11-10 12:41:06
当前,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与此相对应的司法警察工作量也日趋繁重,其职能作用更加明显。就人民法庭如何配置驻庭司法警察,又如何对其管理,各地法院做了不少探索,相继摸索出一些管理经验,但执行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着不足。 驻庭司法警察的日常管理应由司法警察大队管理还是由各人民法庭进行管理,笔者认为从有利于专业化、正规化的管理要求来讲,应当由司法警察大队实施编队管理,这是符合司法警察管理要求的,也是必然的。这就为编队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就要从司法警察正规化、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上进行考量。 (一)驻庭司法警察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法律专业水平。 人民法庭大多远离城区,辖区范围广,案件数量多,加上人民法庭人少事多,使得司法警察承担的工作十分庞杂,这就要求驻庭司法警察要比其他法警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 第一,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选派驻庭司法警察时,一定要选择责任心强、工作作风踏实、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能坚持原则、不怕艰险、临危不惧,有着原则性、服务性、灵活性的同志担任。 第二,要有较强的业务技能。由于驻庭司法警察集安检保卫、值庭、协助执行及送达法律文书于一身,这就要求其必然具有较强的业务专业技能。因此,在派驻法庭期间,在不影响日常工作的前提下,围绕和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要求,从贴近审判工作需要出发,坚持每周抽一个工作日安排体能训练,使驻庭法警真正掌握好履行本职工作技能,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第三,要有一定的法学素养。随着群众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对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与此相应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也应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果仍停留在过去的只会擒拿格斗,不懂法律、法规及司法程序,就很难胜任法警工作。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娴熟地使用当事人易懂的法言法语的能力,能做到用法言法语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 (二)能协调好警队工作与法庭工作的关系。 第一,应处理好平时自己训练和必要的参与集训关系。由于驻庭司法警察是法警大队中派出的一员,平时长期远离集体无法正常地参与集体训练,这就需要加强自身体能训练。因此,要求驻庭司法警察处理好所在庭工作和参与集训的关系。 第二,应处理好驻庭警务工作与大队统一调警关系。驻庭司法警察在派出期间正常情况下,服从并服务于所在庭的警务工作安排,但是必要时还得服从于法警大队的统一调警安排,主要是服从于法院大的执行活动和法警支队的统一调警安排。 第三,应把握好驻庭自身处警与申请大队增援警力的关系。驻庭司法警察在服从服务于所在庭处警任务时,遇有潜在险情不要“单枪匹马”、冒险蛮干,一是向所在庭庭长建议增援警力,二是可以直接向大队报告可能出现的警情,以免出现不必要的后果。 除此之外,法警工作由于在工作性质和内容上庭长难以掌握,有时庭长忙于案件审理,对驻庭司法警察的管理有所懈怠,这就需要驻庭司法警察要严于律己慎言慎行做到“慎独”。 目前,南京法院就驻庭司法警察的配置与管理,各区法院大多数采用的由法警大队定期派驻;在派驻的时间上有长期的,有短期的;在对驻庭司法警察的管理上,有实行双重管理的,也有人民法庭独立管理的,做法各有千秋。笔者认为,对驻庭司法警察的派驻时间每季度一轮换为宜,既不宜过长,也不能太短。在管理上,应实行双重管理,别无其他选择。 综上所述,对驻庭司法警察的管理应当紧密结合法庭工作实际实行双重管理模式。既由司法警察大队和人民法庭共同管理,分清各自的管理职权和范围,又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领导机构的职能作用和人民法庭的管理效能。这样做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事事有计划、管理有步骤,同时有利于及时、规范地完成驻庭司法警察所担负的各项“急、难、险、重”任务。 (作者系南京栖霞法院法警大队政委)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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