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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11-10 > 法制论坛 > 正文
 

金融债权案件执行之我见

张承亮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11-10 12:42:05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活动将更加频繁,金融债权实现的意义愈来愈大,因此,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方式十分重要。结合执行工作实践,笔者认为依法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是实现金融债权的有效方式。

  一、执行抵押财产实现债权

  执行金融案件中,首先应从查明有无抵押,然后从抵押入手进行执行。

  1.不能简单地以抵押物抵消债权。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必须归还抵押人,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2.不能侵犯其他抵押人的权益。借款人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以抵押物的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同顺序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3.征得金融债权人同意。被执行人所抵押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金融债权人同意,执行时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金融债权人处理。

  4.抵押人对抵押物没有所有权但有用益物权的,且该用益物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财产权利,对这种抵押,人民法院可以加以认可并予以执行。

  二、执行不动产抵债返租

  抵债返租是一种新的执行方式,具体实施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查清抵债的不动产性质。如是否属于企业所有、是否被其他法院查封、是否设定担保、是否被租赁等。企业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企业的,首先应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同意(这种情况主要是乡镇企业),因为有些改制企业改制时没有将土地使用权价值折成股份计算在企业总资产内,土地使用权仍在当地政府手中。对此,抵债返租必须征得有关政府部门同意,否则不能进行。

  2.必须是一个企业抵给一个金融部门。企业只能以以下其它财产抵顶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其他财产不够抵顶的,金融债权人可以代为支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企业再以等价值的不动产抵顶给该金融债权人。

  3.必须程序合法,处理得当。土地使用权、房产抵债返租后双方必须过户,制作不动产大小、位置等详细示意图,以免后患。金融部门不宜将取得的不动产使用权作他途。除非企业已停产,无法重新开始运转,一般返租时应租给原企业。如取得该企业的全部产权属于例外。

  4.正常生产的企业不能以此方式执行,只能针对还贷无望的企业。只限于诉讼中的企业。对金融部门没有起诉的,法院不主动介入,但如对某一区域进行集中清理时,可以征求未起诉银行是否提起诉讼之意见。

  三、执行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民事、经济案件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径行执行第三人。在金融案件的执行中,对数额相对较小,没有其他财产的被执行人,执行人员要积极寻找和执行第三人,达到实现金融债权的目的,使金融债权损失到最小的限度。

  金融债权案件执行第三人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所执行的必须是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限期履行之金融债务,同时准确认定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金融部门申请执行第三人时,要提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证据,或提供证据线索。证据要被执行人和第三人进行核实。要做到两不受理,一是对债权本身有争议的不受理,如质量违约争议等;二是对债权数额有争议的不受理。

  2.程序合法,手续齐全。一要有金融部门申请执行第三人的书面申请书。二要有证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证明材料(包括执行人员自行收集的材料)。三要有通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义务的履行通知。

  3.尊重第三人的权利。主要是尊重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执行标的时,第三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尊重第三人权利,可以有效防止执行出现错误。

  (作者系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

编辑:刘静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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