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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11-17 > 绝对法眼 > 正文 | |||||
法治与中间团体共存亡(法治絮语)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11-17 9:18:23
最近碰到了一件官司很有意思。原被告双方都是某大厦的业主之一,原告起诉称:被告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在大厦楼顶设置了户外广告“××饭店”四个大字。因为楼顶属于公共部位,人人有份。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共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拆除户外广告。被告答辩说:自己也是业主,而且自己是产权份额最大的业主,产权证上分摊的公用面积就有几千平米。自己的使用也是基于对物业的合法产权。凭什么说我设置户外广告侵犯了你的权益? 法官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物权法,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决定必须经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通过。原告一人并不能代表所有业主。被告在法庭上也说:自己想跟原告调解也不行,因为业主很多。跟原告一人妥协了,那其他业主也会跟着上。尤为尴尬的是被告侵犯的是所有业主的利益。但法院不能将所有业主追加为原告。因为被告也是业主之一。同一个主体不能既做原告又做被告。适合做原告的只能是业主委员会。 糟糕的是,这座大厦使用将近10年,业主委员会至今未能成立。生活中,业主委员会难产已是司空见惯。有的是因为开发商故意捣乱,制造矛盾分化瓦解业主,生怕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跟他算账;有的因为业主天各一方,他们买房不过是投资而已,业主本人并不生活在不动产所在地,很难召开业主大会。有的因为业主委员会被少数利益集团控制,导致一些业主对成立业主委员会不积极,任由合法利益被少数人侵吞蚕食。因此本案中,原告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被告发布户外广告而无可奈何。 该案之所以令我关注:一方面,它告诉我们中间团体在生活中的不可或缺。因为只有中间团体才是我们集体利益的合适代言人。没有业主委员会这样的中间团体,我们的维权连诉讼主体资格都没有。一方面,它告诉我们中间团体在社会上步履维艰,生存的土壤并不肥沃。中间团体作为市民社会的代言人,需要我们积极培育与呵护。因为只有中间团体的客观存在,我们的表达才有代表性。 法治启蒙大师孟德斯鸠曾经说过:法治与中间团体共存亡,并互相协助。现在我终于理解这句话了。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应有许多中间团体存在才是。当国家和个人发生利益冲突时,当个人与个人发生利益冲突时,需要一个制衡的力量,需要一个谈判的对手,需要一个缓冲的地带:这就是中间团体。这个中间团体提高了我们说话的分量,减少了我们交易的成本,维护了我们交易的安全。就像本案中,没有业主委员会,原告有理也无处诉,被告想妥协也找不到协商的对象。业主要使用楼顶只能通过野蛮的先占来达到目的。 最近,几家公司找我帮他们成立工会。因为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协商程序才能生效。他们说,该找谁协商呢?找张三协商,李四说张三跟老板有关系。找李四协商,张三说李四跟老板相勾结。而工会是维护职工权益的合法代表,如果成立了工会,跟工会协商,协商的效率和安全就大大提高,协商的合法性也有保障。而对于职工来说,有一个组织帮他们维权,既避免了一盘散沙因为弱者的各自为战是没有力量的又获得了经济实惠:他们不可能停止生产,天天和老板吵架、打官司。看来,中间团体的成长对法治建设不是可有可无的! (作者崔武,系南京著名律师,本报特约评论员热线13851668832) 编辑:wangxun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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