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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11-17 > 法制论坛 > 正文
 

浅论转化型抢劫中“当场”的范围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11-17 9:59:54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又称转化型抢劫。司法实践中,对于“当场”的理解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准确认定“当场”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案发现场。即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也比较好理解,是指行为人正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或行为刚实施完毕还没有逃离即被发现,行为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认定为当场。

  2.案发现场的延伸。包括两种情况:

  (1)视野范围内的延伸。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或行为实施完毕后即被他人发现而被紧追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场所。此种情形与案发现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不间断性,即在时间上,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完毕后,被害人或其他人员即时发现;在空间上,行为人虽逃离案发现场,但没有脱离被害人及其他人员的视线范围,被害人及其他人员即时进行抓捕,因此其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场所应作为案发现场的延伸。

  (2)脱离视野范围内的延伸。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后虽已逃离现场,脱离被害人的视线,但离案发现场不远,被害人搜找时,发现行为人后在抓捕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场所。认定此种情形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在空间上,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实施完毕后已逃离现场,虽脱离被害人的视线,但离案发现场不远;二、在时间上,行为人逃离现场时间很短;三、对象仅限于被害人实施抓捕,其对行为人的抓捕是建立在高度合理怀疑的基础上,事后也证明其怀疑是正确的;四、行为人也知道是因为其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而被抓捕,其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由于这种情形与案发现场在时空上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主观目的上具有统一性,笔者认为应该视为案发现场的延伸。例如某甲在某饭店吃饭(顾客只有甲一人),发现店主的手机放在桌子上,顺手拿走后逃离,时间不长,店主即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即认定是刚才的顾客,随即进行寻找,在离店不远的小巷发现行为人即进行抓捕,后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此时的暴力实施地点应视为盗窃现场的延伸,应该认定为当场使用暴力。

  3.案发现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分工不同而出现的多个现场,每个现场都是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时的每个现场都应认定为案发现场。例如甲、乙、丙三人开车于某日凌晨一同去某村盗窃家禽,甲负责实施盗窃,乙负责望风,丙开车负责在村口等候。后甲、乙两人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先期逃跑了,被害人在追到村口时发现丙开车正要逃跑,便进行拦截,后丙为了抗拒抓捕而驾车致被害人死亡。这时丙的地点也应理解为案发现场的一部分,丙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作者系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

编辑:wangxun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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