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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盗窃“两电”设施罪案增多趋势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11-17 10:00:30  

  电力、电信设施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盗窃破坏“两电”设施违法活动不仅给电力电信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直接影响地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据沭阳县检察院统计,电力电信设施遭盗窃破坏现象呈高发势态,2006年1至12月份办理盗窃电力电信设施案件为5件9人,而2007年1至8月份以来办理盗窃电力电信设施案件为11件23人,同比分别上升220%、256%,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盗窃“两电”设施犯罪案件特点

  1.犯罪主体呈现“三多”。一是低学历者居多。23人中有21人是初中以下文化,占总人数的91.3%。二是青壮年居多。23人中最大的33岁,最小的19岁。三是无业人员多。23人中21人为无业人员占总人数的91.3%。

  2.作案手段呈现“三多”。一是外地流窜作案多。在23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2名系外地人,占案犯数的52.2%。二是事先预谋、踩点犯罪多。共8起,占72.7%。三是共同结伙犯罪案件多。共同作案8起,占72.7%。

  3.犯罪对象呈现“二多”。一是企业及其建设工地内尚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成为犯罪分子盗窃的对象,占全部案件的40%。二是乡村偏远地区通信电缆被盗窃多,占全部案件的60%。

  二、盗窃“两电”设施犯罪案件增多的原因

  1.销赃渠道便捷。“两电”设施中电缆电线内的金属芯价格较高且便于销售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由于利益驱动,一些不具备收购废金属资质的废品回收站也大肆收购贵重金属,根本不问物品的来路。销赃渠道便捷是这类盗窃案件屡禁发生的重要原因。

  2.量刑标准较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盗窃通信电缆很难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就出现了有些盗窃通信电缆的案犯够不上《解释》中的定罪标准,不能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而只能以盗窃罪论处,刑罚相对较轻,威慑力远远不够。

  3.打击难度比较大。“两电”设施大多处于野外,点多面广线长,防护难度大。而多数犯罪分子备有车辆,机动性强,流窜作案,由夜间作案发展到白天作案,有些犯罪分子假冒“两电”企业职工,穿有企业标志的工作服,开着印有企业标志的车辆公然作案。

  三、防范建议

  加强废旧回收站(点)的管理。废旧回收站(点)是不法分子销赃的主要场所,因此,应加强治理整顿无证照废旧回收站(点)。所有废品收购站每收一批电缆必须有县级以上“两电”部门的证明,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从源头上遏制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犯罪。

  建议修改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过高,而大部分盗窃通信线路的案犯,在砍断通信电缆后实际已经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也造成了通信中断和经济损失,但由于计算经济损失时仅以砍断的电缆来核定损失,有的连盗窃罪都够不上,只能予以治安拘留。因此,建议修改《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显得十分必要。

  发动群众,形成保护“两电”设施合力。建议“两电”部门与当地一些村民签订保护协议,组建村民护线队伍,并给他们劳务费,联合打击偷盗电力电信设施的不法行为;对打击盗窃电力设施做出贡献的护线员进行奖励。通过以农民护线员就近保护电力设施的方式,动员广大农民群众支持和参与打击犯罪,营造打击涉电犯罪的浓厚氛围,充分调动他们护线爱线的积极性,既减轻了各供电局巡线人员不足的压力,又可以预防盗窃案件的发生。

编辑:wangxun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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