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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桥“吃人”酿成溺亡惨剧此类事件屡有发生,市民吁请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11-24 13:49:30
2007年6月14日晚7时许,一个年仅9岁的二年级女生张兰兰,骑着一辆自行车,在从学校返回家中的路上,经过一座水泥桥时,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事后,张兰兰之父张某某将当地镇政府、区水利局和张兰兰就读的三树镇胜利小学一同告上了法庭。究竟谁该为张兰兰之死埋单呢? 2007年6月14日。对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张桥村一组张某一家来说,这天是个噩梦般的日子。中饭后,父母看着9岁的女儿兰兰背上书包快乐地离开家与小伙伴一起上学去了。然而,当晚却等来了女儿溺水身亡的消息。 经历丧女之痛的张某,在了解女儿死亡经过并处理完女儿后事之后,于2007年8月13日一纸诉状将淮阴区三树镇人民政府、淮阴区水利局和淮阴区三树镇胜利小学一同告上了法庭。 张某某诉称,2007年6月14日下午,原告之女张兰兰自被告淮阴区三树镇胜利小学放学后骑自行车回家,途经三树镇张桥村1组渠西河的水泥桥时,由于该桥无护栏,致张兰兰坠河溺水身亡。 被告淮阴区三树镇人民政府是该桥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该桥长期不予维护和管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淮阴区水利局是该桥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当初设计施工时,没有对该桥设置护栏,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连带责任。 张兰兰是在放学回家途中发生的事故,被告三树镇胜利小学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459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16300元,丧葬费8295元。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三树镇政府辩称,事发小桥始建于1960年左右,因当时社会生产力较低,农村无机动车辆,设计、建造的该小桥符合当时的生产生活需要,该渠西河一线,类似小桥约20余座,均为1.5米宽,均无护栏。原告女儿张兰兰落水身亡主要原因是年龄太小骑车所致。原告作为监护人应禁止其骑车上学。对造成的后果应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因张兰兰死亡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根据淮阴区人民政府办20029号文件规定,被告三树镇政府对较窄且无护栏的危险小桥负有维修、加固、改建义务,以避免给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但被告三树镇政府却未对该桥进行维修、加固、改建,亦未在桥边设立明显警示标志,致使受害人张兰兰骑自行车经过该桥时,坠落河中溺水身亡,应承担对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 该院同时认为,由于受害人张兰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应独立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其监护人对此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减轻被告三树镇政府的赔偿责任,即被告三树镇政府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淮阴区水利局和三树镇胜利小学,法院认为,因无证据证明二被告在此事件中有过错行为,故对原告主张他们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考虑,淮阴区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三树镇政府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18683.2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某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张某认为,虽然上诉人其女是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诉人对其有监护的责任,但监护责任缺失不是导致其女死亡的直接原因。因为其女离家较远,作为家长也没有办法做到时刻监管。 2007年11月13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某上诉三树镇人民政府、淮阴区水利局、淮阴区三树镇胜利小学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争议焦点归纳包括,三树镇政府没有尽管理责任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如何承担责任?胜利小学对被害人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一部分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上诉人张某某和被上诉人三树镇人民政府表示愿意调解结案。镇政府增加赔偿数额。 在法官的主持下,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了,一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决。然而,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我们,与此相类似的案件,仅近几年在淮安市两级法院中就受理过多起。怎样从根本上解决因水泥桥无护栏而导致“吃人”事件的再发生?希望相关部门能在“人命关天”的基础设施建设上舍得作些投入,不要等到出了人命时,才不得已地作出一些赔偿。要知道,作为一级政府,拿出几万元钱,也许算不了什么。但作为被害人及其家庭来说,又有谁愿意用一条生命来换取这几万元钱呢! 编辑:孔婧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愚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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