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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11-24 > 法治论坛 > 正文 | |||||
浅谈如何破解案件“执行难”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11-24 14:06:45
当前,执行案件中存在部分案件不能执结的问题。不能执行完结的原因很多,有的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的确没有执行能力、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存在一批“难案”、“硬案”和“骨头案”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的案件是因为行政阻力等原因造成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执行难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诚信意识淡薄。相当多的被执行个人或企业缺乏诚信意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躲则躲,能赖则赖,想法设法逃避法院执行,法院现有的执行手段如搜查、查封、冻结等都很难查到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二、有义务协助执行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协助义务,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不积极协助,甚至阻挠法院执行,致使一些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 三、债权人缺乏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如有的债权人在权利受侵害时不及时诉讼,不及时申请法院诉前保全、诉讼保全,造成判后难执行。 四、公司、企业工商登记的资金水分大,往往是名义资产,注册的资金与实际拥有的资产严重不符,偿债能力受限。 五、地方保护问题比较严重。“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很多,还有暴力抗法严重、不当干预等等。 造成“执行难”的因素有多种,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是难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而得到实现,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寻找行之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和制度来解决这一难题是当务之急。研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方法与途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建立健全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制度,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 第二,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得逞,能够让执行法院掌握证据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责任。 第三,迫使或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使被执行人不得不履行,不敢不履行。 第四,是执行法院判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 第五,有利于诚信社会的打造,利于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系南京栖霞法院法官) 编辑:孔婧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曹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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