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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 > 大案纪实 > 法治周刊 > 2007-12-8 > 律政行动 > 正文 | |||||
喝酒能成为保险免责事由吗?(名律师说案)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12-8 10:27:20
被保险人高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新产品,因喝酒诱发休克死亡,随后,高某的家属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喝酒在免赔范围内”拒绝赔付。日前,该起因喝酒引发的保险公司拒赔案有了最终结果,保险公司履行合同,赔付5万元事故赔偿金。 喝酒引发理赔纠纷 2005年1月15日,高某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签订一份《泰康安享人生两全险》及《附加安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等5个附加险的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高某的妻子和女儿。 保险合同签订后,高某交纳了保费。2006年2月22日,高某因喝酒诱发心源性休克经医治无效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该保险的受益人,高某的妻子和女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要求其赔偿高某身故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一直没有受理,也没有给予任何答复。 2007年7月26日,高某的妻子和女儿向保险公司提交《告知函》,再次要求其赔偿高某身故赔偿金。随后,保险公司答复称:高某因身故引起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当事双方各执一词 一纸《不予赔付通知书》说不赔就不赔了?2007年8月1日,高某的妻子和女儿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高某突发疾病医治无效死亡,属于保险合同附加安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的正常赔偿范围,即使高某的死亡属于被告所说的“免责范围”,因该免责条款是免除被告责任的格式条款,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向被保险人高某和原告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该免责条款也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保险金及利息。 保险公司则辩称,2006年2月22日,被保险人高某因醉酒行为发病,最终医治无效死亡,在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出具的“120急救中心院前急救医疗记录”上,显示被保险人为酒精中毒;后转入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在《出诊登记本》上的诊断一栏记载,被保险人为酒精中毒。因此,可以认定被保险人高合喜因为醉酒行为而引起酒精中毒,并最终导致死亡。 根据公司规定:被保险人犯罪、斗殴或醉酒行为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投保单声明书及授权书一栏中有特别提示,高某也在此处亲笔签字确认。由此,公司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业务员未按规定销售 2007年8月17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原、被告为了证明各自的诉、辩主张,分别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原告还为此专门请来了证人高某某出庭作证。高某某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同时也是被保险人高某的姐姐。高某某表示,自己在保险公司只干了半年多时间,当时公司推出了新产品,遂向弟弟推荐。高某某表示自己没有全程参加公司的业务员培训,也没有培训合格证。因此,她在推销保险时只说了保险大病和养老等好处,而且简易投保单上没有免责内容,只能根据宣传彩页跟被保险人说。通常和被保险人签订的都是简易投保单,等交给公司10天左右才能拿到正规的保险单,然后再交给被保险人。 最后,高某某称自己对于保险单中的很多条款都不懂,只是觉得保险单签过了,保险单下来了就行了。 法院判决公司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业务员高某某在向高某推销保险时,其本人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并不了解,也没有对高某就免责问题作出明确说明,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以其他方式就免责条款向高合喜作出了说明。因此,免责条款中因“醉酒”导致死亡被告不负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内容,因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而不产生效力,被告以此免责条款作为拒绝赔偿的依据不能成立。因而应确认两原告各得到高某身故保险金2.5万元。 2007年10月12日,法庭判决被告支付保险金及利息。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吴律师: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目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缺乏了解。有的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注意审查自己在保险合同中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损失赔偿标准等重大事项,认为自己只要交了保费,出险时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其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有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地通知保险公司,导致自己利益的受损。在一些案例中,不少推销人寿保险的业务员没有向被保险人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履行相关义务则对方责任免除。此外,某些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易引起歧义。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无法确定现实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并加以诠释清楚,因而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发生一些所谓的“边缘事件”,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 通讯员 赵克 郑凤金 记者 张 易 编辑:liujing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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