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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竟侵吞港商注册商标权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12-15 13:38:07  

承钧 记者 殷文静)受香港客商师某(原告)委托,朱某(被告)代为办理“某某”酒商标注册事宜。朱某竟以欺诈方式,将原告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注册,并随后玩起了“消失”。近日,宿迁中院以“缺席判决”的方式判决被告朱某申请注册的“某某”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朱某并负责协助原告办理商标注册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师某经朱某介绍,投资购买了泗阳县洋河镇一酿酒厂,并于当年10月进行注册登记,性质为独资企业,其后又将该企业注册为某某公司。师某见朱某在地方上也是个“能人”,就让其参与企业管理,并委托其办理“某某”酒商标注册事宜,之后返回香港。2004年年底,朱某突然离开原告的公司。师某到工商局查询时方得知注册申请人竟是朱某个人,而非自己遂在商标初步公告异议期一具状诉至法院。因无法获知该商标是否核准,且法院也具函查询未果,因此2005年,法院只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予以确认。2007年上半年,师某在“某某”商标被有关部门核准注册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以被告名义核准注册的“某某”酒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认为,“某某”商标系原告委托他人设计并使用,原告系该商标的合法注册申请人。被告朱某作为原告的委托人,本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完成委托事项,但却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标注册,侵犯了本应由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要求确认“某某”酒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编辑:孔婧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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