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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谐与强制执行


http://shehui.jschina.com.cn  2007-12-15 13:39:18  

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司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权益,保障当事人利益得到最终实现的重要职能,也是树立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窗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为此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着重倡导在司法领域开创和谐的局面,从而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上的保障。因此,在执行阶段中应该有和谐的因素,以更好地体现司法和谐的目标,为最终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一、执行的方式倾向于和谐地解决问题

  在实践中,执行工作面对的案件纷繁复杂,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隐匿财产,下落不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得执行工作被迫中止或者采取其他更强制的措施,出现大量的陈案、积案,进一步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以后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相反,通过执行和解解决的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则很少留有后遗症。因此,在执行方式上,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更倾向于和解,使矛盾在相对平和的环境中解决。这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迅速结案,及时化解矛盾。

  二、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构建和谐的局面

  执行工作是保障当事人利益得到实现的最后司法手段,是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是社会利益在当事人之间的再分配,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使得社会成员在这种良好的氛围中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和谐地相处,这与创建和谐社会的局面在本质上是根本一致的,体现在司法领域中就是建立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

  三、和谐局面的形成离不开强制执行的保障

  和谐是相对的,和谐局面下也有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存在。目前,拘留期限短、罚款额度低、追究刑事责任难等执行措施疲软,造成了一些有执行能力的当事人消极履行、怠于执行甚至公然抗拒执行等藐视执行权威的现象频繁发生,在这种缺乏执行威慑力的大背景下,一些实现诉权无望的当事人有的选择了无休止的信访、上访,这样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对于这样的情况,只能采取强制的执行措施,维护和谐社会。

  (作者系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

编辑:孔婧  来源:伏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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