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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缘何成了“非法”组织

 

    山东寿光“爱心义工”为6名或聋哑或父母双亡的失学儿童募捐而举办的“让花儿更加鲜艳地绽放”义演正精彩进行,县民政局协同城管等多部门集体出动,禁止其募捐,演出被迫中止。随后,作为“非法团体” 被依法解散。民政方面称其从来没有和他们联系过,开展活动也从来没有和他们打过招呼,更别说注册了。据称,目前全国大部分义工都没有注册,成了“非法组织”。禁不住要问,义工组织合法化究竟梗阻在哪里?(2007年9月11日齐鲁晚报)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乐园”。作为志愿为他人提供义务服务的“义工”,这些年一直在全世界风行。联合国曾经将2001年定为“国际义工年”,以确认义工对社会的贡献,进一步推广义务工作人民网 (2001-07-29人民网)。全球义工宣言称,“义务工作是民间社会的基石,体现了人类的至高情操—为世界追求和平、自由、机会、保障及正义”。 “奉献自己的时间、才能和精神为他人和社会服务,不求金钱上的回报。”义工们不仅成了公共福利事业重要的支撑力量,而是成为社会道德的守望者。寿光义工成立3个多月来,由几人发展到150余人,大大小小十余次公益活动都倾注了满腔的热情和纯洁的爱心。一纸解散令,对他们无疑犹如晴天霹雳。

  当然,民政方面依法将其解散于法有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就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在于全国大部分义工何以不依法登记?因为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必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条例第六条则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找不到主管单位,就不予登记。

  如是规定,自然意在强化对社团的管理,实质是出于对社团的某种心理恐慌。“那么多的人组成的团体,万一被人利用后果不可想象”。有了主管单位,就有了连带责任,就多了一道安全阀。可悲的是,在一些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当下,不少机构早已唯利是图,有利益可图的事争着管,能赚大钱的社团组织争着收归麾下,无利可图却又担责的则极力推脱。义工既不属于社会团体,也算不上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务意义上说,自然找不到相应的主管单位。更何况本身就是一个奉献组织,在某些部门看来不仅“是个赔钱货”,更担心万一义工出现什么差错后难以承担责任,于是就漠然置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香港,政府的角色定位是,订立义工政策和服务法例; 提供足够资助;义工社会地位认可;设立义工保障和福利支持;确认义工组织的自主性和平等伙伴关系;开放沟通和磋商渠道;鼓励和助长公营机构雇员加入义工行列。同时,任何社团的成立只要在政府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均为合法,不存在其他门槛。一般来说,政府对各社团的运作不作任何参与;早在1970年,在港府社会福利署的资助下就成立了专门负责发展志愿工作的独立性机构——义务工作协会,1981年7月,更名为“义务工作发展局”;每年政府通过社会福利署拨给义工局的工作经费达1000多万港元。正是在宽松型的管理下,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市民占香港总人口的20%,大约在100万人。

  全球义工所宣示的信念,即义务工作是创新和融和的力量,足以建立健全和持续的社会,人类尊严受到尊重;助长行使人权,改善生活;协助解决社会、文化、经济及环保的问题;及透过全球合作,建立一个更人道和正义的社会。“高树靡阴、独木不林”。中国要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同样离不开义工组织,同样需要更多的公民献身于义工事业,“让你我伸出双手,献出一颗无私的心……”那么,就必须修改和完善现行法规,一方面可取销对义工这一特定组织注册上的过高门槛,另一方面宜成立全国性的义工服务机构,以便统一协调和规范民间义工组织,创造更宽松的成长空间。

来源:中国江苏网  编辑:王玄  作者:刘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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