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2月17日电 (记者 朱晓颖 通讯员 唐宁 张全连)江苏省司法厅17日公布,中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日前印发了《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全省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水平作出部署安排。
《实施意见》就依法防控疫情提出3个方面15项举措,强调依法治“疫”,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各环节发力,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治工作。
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
《实施意见》提出加大疫情防控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有力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同时提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执法工作。加大对包括网络销售在内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执法力度,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加强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压实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任,强化经营者法定义务。健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管理体制,加强联合执法,切实解决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依法实施停工停业停课等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危险源控制、危险场所封锁、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员聚集、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相关场地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等应急处置措施;在疫情排查、隔离观察、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严格依法采取集中收治隔离等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对疫情防控相关药品、防护服、口罩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对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及相关诊断试剂、呼吸机等医疗器械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严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人格尊严、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加强社会秩序管控,对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各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违法违规阻断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等行为,依法依规快速处置。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确保按规定复工企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复工生产。
依法规范社会捐赠和受赠行为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社会捐赠,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加强对受赠财物的规范管理,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捐赠接收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意见》提出,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恶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妨碍公务、制假售假、诈骗、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以及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聚众哄抢、趁火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江苏省有关部门联合加强依法惩治破坏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
《实施意见》提出,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
加强执法信息搜集共享和执法联动,积极开展案件协查协办、移送移交、联合执法等协同执法;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建立针对妨碍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对因疫情防控产生的纠纷等问题及时发布指导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对疫情相关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的研究,对于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合同执行、医疗纠纷、产品质量、劳动纠纷、行政争议等案件审理以及延期审理、中止诉讼、暂缓执行、适用不可抗力等问题,及时发布指导意见。
严格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对反映出的执法问题,及时回应、妥善处置。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积极引导、教育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