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惩戒职务违法严密法网
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实现了不同公职人员处分标准的统一,同时也是继监察法之后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说。
具体全面系统规范政务处分制度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是监察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监察法对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但是,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给予什么样的政务处分,按照什么程序给予政务处分,都没有明确。
监察法实施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政务处分的依据、程序作了规定,是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
“政务处分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据童卫东介绍,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该法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关于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的处分制度。
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
对公职人员的惩戒,既有政务处分,又有处分。如何处理这两者的关系,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制定过程中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对此,童卫东作了具体分析——
所谓“合”,首先,在适用范围上,实现公职人员全覆盖。其次,违法情形上实现统一。此外,两者在种类和适用规则上实现统一。“当然,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新的规定的,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童卫东说。
所谓“分”,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指名称上,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二是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就是“一过不能两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三是政务处分和处分的程序和救济制度不同。
落实全覆盖要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中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说,该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改变了过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邹开红说。
在政务处分适用规则方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顺应监察全覆盖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既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共同规则,又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力求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
对于所有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共同违法责任承担、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重情节、违法所得追缴、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等方面,作了统一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严要求。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根据其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也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保证政务处分的有效性。
加强权利保障促进规范化法治化
值得关注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邹开红具体介绍说。
一是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二是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三是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这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
四是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强调严禁非法收集证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政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五是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强调依法严肃追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推动监察机关加强监督管理,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提高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