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有教育意义标识宣传教育刻不容缓
不当使用具有教育意义标识行为频频发生
□ 本报记者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梁 晨
近日,某视频平台拍客在成都发现,遍布成都的串串餐馆“六年一班”和“六年二班”大量使用红领巾标识作为店铺标识,目前团四川省委、团成都市委均已介入,并联系市场监管部门,对成都瑾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六年一班”“六年二班”串串店违规使用红领巾作为店铺标识事件进行约谈、整改,商家表示将按规定在全网平台撤换标识、逐步更换实体店标识。
红领巾作为少先队标志,承载着深刻的教育意义。然而,近年来却频频发生企业不当使用红领巾等具有教育意义标识的事件。为何具有教育意义的标识会被滥用,如何规避此类行为?《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滥用标识事件频发
忽视深厚教育意义
近年来,不当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标识的行为时有发生。
2019年3月,短视频制作者唐某某曾在网络上传多个穿着暴露、戴红领巾捕鱼的视频。经公安部门核实后,唐某某被行拘12日并罚款1000元。
2018年7月,上海某公司因邀请日本某成人片女演员戴红领巾参加“公益活动”,引发部分网友产生“该演员被聘为少先队辅导员”的误解,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不当使用红领巾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0万元,另案罚款30万元。全国少工委也发表声明,对该事件进行谴责。
2018年9月,“万达红领巾”事件引发社会热议。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小学向学生发放的红领巾上竟然出现“万达”商业广告,随后当地有关部门对涉事的广告主和广告制作人立案调查,菏泽万达广场管理公司总经理等3名主要责任人被解聘。
2019年以来,全团坚持对违法违规事件露头就打,对社会上违规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今年4月,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少工委办公室专门制定出台《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使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晰标志标识的使用规范、管理办法。
今年5月,团中央再次启动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地针对少先队标志标识的不规范使用,特别是商业化使用进行摸排、整治,要求各级团组织主动联合相关部门处置违规事件,将规范保护工作引入纵深。
据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介绍,1950年4月23日至27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干部会议,确立将红领巾作为少先队员的标志。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商家没有意识到红领巾本身所具有的纪念意义,和缅怀先烈、勉励后人等深厚的教育意义,忽视了红领巾等有教育意义标识,在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和捍卫社会核心价值观上的有益作用。为了挣钱而不当使用红领巾标识,实则是一种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行为。”
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加强线上线下执法
红领巾等具有教育意义的标识为何会被滥用呢?
对此,郑宁认为,红领巾等教育标识之所以被滥用,首先是由于商业活动具有逐利性,而红领巾等标识具有积极、正面的含义,很容易被用来粉饰、提高商业形象;其次是因为行为人缺乏法律意识与正确的价值观;第三是相关监管部门审核不严与执法机关的处罚力度不够。
“商家滥用红领巾等标识,主要目的是为了赚年轻群体的钱,通过这种‘拉大旗,作虎皮’的方式拉近自己与目标群体之间的心理距离。”刘俊海说,如果学校老师和家长不提醒,青少年很容易将其误认为是学校或者公益人士办的,导致上当受骗。此类不当使用红领巾等有教育意义标识的现象频繁发生,说明目前在监管上仍存在一些漏洞,市场监管部门、共青团组织等有关部门在监管上还存在一定的盲区。
“滥用红领巾等教育标识的行为是对国家、烈士的侮辱,不仅践踏了我们的信仰与道德底线,更是触犯了法律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加以处罚。”郑宁说。
郑宁指出,英雄烈士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少年先锋队标志礼仪基本规范》《关于严肃规范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使用的通知》《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使用管理规定》等都对红领巾等标识的使用作出了规范,如果商用或滥用红领巾等具有教育意义的标识,会受到批评教育、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防止红领巾等具有教育意义的标识被滥用?
刘俊海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团中央等组织应该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并对商家进行社会责任教育,避免出现因唯利是图而导致的滥用现象。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小学生群体的宣传教育,倡导理性消费、安全消费、科学消费、文明消费,不论是面对红领巾还是其他有教育意义的标识,都应该保持理性的消费观,让他们拥有正确鉴别的能力。对此,学校、家长等方面应该协同发力。
郑宁认为,避免有教育意义标识被滥用,应当加强线上、线下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多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禁教育意义标志商业化使用;开设、畅通举报投诉通道,依托电话、信箱、网络平台、“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等平台,发动全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行为;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有关教育意义标识的宣传教育,同时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普及。
刘俊海说,如果红领巾的使用受到保护,那么相关的制作单位也应该被严格要求,不能谁想制作就能制作,而是必须征得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同意,得到委托才可以制作。
“用法治思维维护红领巾等有教育意义标识的使用意义重大,有助于避免商家将红领巾等标识作为噱头,误导消费者。”刘俊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