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腐败分子是彻头彻尾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嫌疑人
追逃追赃是正义之举
腐败是人类社会的公敌、国际社会的毒瘤,损害法律尊严,侵蚀社会公平正义,是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挑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扎实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维护了党纪国法尊严,深得党心民心,也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
然而,美国近日对中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进行污蔑抹黑,妄称“猎狐行动”非法,无端起诉并逮捕数名美国人和在美华人,包庇外逃美国的腐败分子。美方的惯用伎俩之一,就是以所谓“法治”为名行政治操弄之实,抹黑中方追逃追赃行动,欺骗不明真相的民众。
外逃腐败分子绝不是什么所谓的“异见人士”,而是彻头彻尾的经济犯罪嫌疑人、职务犯罪嫌疑人。从涉嫌贪污挪用银行资金4.85亿美元后逃往美国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三任原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到受贿超过2.4亿元的湖南长沙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彭旭峰,再到骗取、侵吞巨额国有资金的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外逃腐败分子无一例外都是盗窃国家和人民钱财的盗窃犯,压根儿就没有什么所谓的“异见人士”。中方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正式渠道,主动向美方提供了相关外逃人员涉嫌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美方对这些腐败分子、腐败行为心知肚明。
中国开展追逃追赃行动,就是要将这些盗取国家和人民财产的盗窃犯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将赃款如数追回、还给人民。美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置国际道义和国际责任于不顾,出于政治偏见和私心私利,公然将腐败犯罪政治化,对腐败分子的犯罪事实装聋作哑、视而不见,对中方追逃追赃的正义之举消极应对,甚至多方阻挠、使绊子,不仅是对国际法的公然践踏,更与其自身奉行的所谓“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中国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正义之举,正大光明、合理合法。中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公布外逃腐败分子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就是向全世界表明:中国司法机构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指控外逃腐败分子所涉嫌的犯罪。外逃腐败分子,无论是被追回还是主动回国投案,都受到了公正的司法审判。2018年被引渡回国的“红通人员”姚锦旗就是明证。2020年8月27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姚锦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鉴于姚锦旗在引渡过程中主动表达回国投案意愿,积极配合完成引渡,如实交代全案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退缴全部受贿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法庭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反腐败已经成为国际合作重要议题,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国际刑警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就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达成共识,建立了各自框架下的反腐败合作机制。中国司法执法机关在追逃追赃工作中严格遵守对象国国内法、国际法和国际司法执法惯例,充分尊重他国司法主权,严格按照多边公约或双边协定提出请求、开展合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支持和充分肯定。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奉劝美方摒弃政治偏见,承担国际责任,切实履行国际义务和承诺,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腐败犯罪,不再成为腐败分子和非法资产的“避罪天堂”。如果美方一意孤行,最终只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尹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