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落地
对守法企业非必要不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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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明确提出,对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采取“非必要不现场执法检查”的原则,对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应经所在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同意。这标志着,生态环境部在去年疫情期间推出的差异化执法监管制度由临时性措施正式“转正”;同时,标志着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开始走向制度化、常态化。
□ 本报记者 郄建荣
随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印发,生态环境部在疫情期间推出的环境新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正式落地。
生态环境部明确提出,对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采取“非必要不现场执法检查”的原则,对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应经所在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同意。
这也标志着,生态环境部在去年疫情期间推出的差异化执法监管制度由临时性措施正式“转正”;同时也标志着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开始走向制度化、常态化。
而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原则。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其充分信任和支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8.45万家企业纳入正面清单
2020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透露,截至2021年3月底,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制定出台了实施方案,将8.45万家企业纳入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现场检查49.24万余次,发现各类环境问题12591个,立案处罚1293件。同时,各地严格规范自由裁量,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依法减免行政处罚1284次。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局长曹立平指出,在执行正面清单过程中,各地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在保持监督执法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肯定。
曹立平坦言,通过实施正面清单制度,差异化执法监管水平得到提升。他说,各地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同时,非现场执法能力得到提升。曹立平说,正面清单实施以来,各地积极利用各种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锁定环境违法线索。此外,正面清单规范化水平得到提升。据曹立平介绍,目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全部出台正面清单实施方案,部分地方制定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和减免处罚的具体规定,细化管理措施,固化实践成果,为正面清单制度化、常态化奠定基础。
“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提出的背景是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要求,某种意义上讲,是一项应急措施。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急需总结经验,推动这项工作走向制度化、常态化。”生态环境部执法局这位负责人说,当前,我国已经取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重大战略成果,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恢复,从构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长期协调机制的角度,有必要及时调整制度定位。
曹立平认为,从各地实践和社会反映看,正面清单制度有必要从为应对疫情采取的“应急性措施”转化为执法监督的常态化、制度化措施,作为优化执法方式的重要举措长期坚持。
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
“在部分地方的确还存在对企业执法检查、调研督导过于频繁的情况,一些不必要的检查给企业带来了很大负担,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生态环境部执法局这位负责人说,将正面清单政策导向由“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的应急措施”转变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执法方式转变,形成政府企业多方共治的制度化、常态化措施”,提升了监管执法的精细化水平,有效防范执法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提高执法效能,又减轻企业负担。在他看来,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压减不必要的现场执法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也是适应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这位负责人谈到,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是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执法过程中的差异化管理措施,是推动以非现场执法检查替代现场执法检查的制度。“这项制度着眼于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形成多方共治,是对执法理念、执法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这位负责人强调,生态环境部希望通过深入实施这项制度,逐步提升对企业非现场执法检查比重,提高通过非现场执法途径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的比例,压减不必要的现场执法检查次数,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
曹立平认为,正面清单制度是对企业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执法能力和执法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将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投放到主观恶意强、环境影响大的企业,以更好履行执法职责。
“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是将守法情况好的企业列入正面清单,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进行管理。”曹立平说,企业自己发现有环境不当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会从轻处理;如果不及时报告,将依法从重处理。
正面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全面梳理分析本行政区域现场检查的种类、数量,大幅减少各类现场调研指导和执法检查次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对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的启动条件和程序;要求减少不必要的企业人员陪同检查和重复性提供材料;推行清单式现场执法检查;鼓励探索现场执法事项事先告知制度;不得随意提高监管标准和要求。
据曹立平介绍,疫情期间出台的正面清单制度具有一定的应急属性,但实践中发现这项制度有效激发了企业自主守法的意愿。“对正面清单企业制定充分信任和支持的政策,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违法企业及时清退出清单,都是对外释放正向激励信号。”在曹立平看来,此举有利于鼓励越来越多的企业争相加入“正面清单”,推动构建多方共治的大格局。
“需要说明的是,纳入过程由地市生态环境部门主动进行,不涉及企业申报批准。这项制度没有改变企业环境守法的责任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履职要求,不是准许企业从事特定活动,也不是确认企业具备某种特定资格、身份,不属于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这位负责人指出,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执法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严格依法履职,对正面清单企业免于或减少现场执法检查。
曹立平指出,减少现场执法检查,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不等同于“不管不问”“降低要求”。“而是要通过非现场执法等方式履行法定职责。”他说,如果发现正面清单企业存在故意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会严惩不贷。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纳入执法计划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有效统筹。同时,明确清单有效期,规定在有效期内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及时了解企业现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在这位负责人看来,这也是防止对正面清单企业“不管不问”“失于监管”的重要措施。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正面清单企业严重违法的惩处措施。这位负责人说,正面清单企业未主动报告情况,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还要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向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要求,2021年9月底之前,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牵头对现有清单内企业全面梳理、严格筛选,按程序重新确定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