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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第四次修改:直面行业痛点 推动正向循环
2021-10-12 13:34: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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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第四次修改:

保护好知识产权 激励育种原始创新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正式实施,国家种业面临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种子法的修正能够进一步完善种业法律制度,促进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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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近日迎来第四次修改。

种子法2000年起正式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和种子相关的法律。此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审议的种子法修正草案中,包括“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在内的举措,被认为是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真正激励育种原始创新的制度保证。

直面行业痛点 推动正向循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指出,解决好种子问题,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和前提,是农业创新发展的源头和动力。

曹建明指出,我国现行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建设要求。“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参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制定的,存在保护标准低、范围窄、链条短等问题,难以激励原始创新,助长了育种研发的急功近利和低水平重复,洋种子、仿种子、套牌种子、假种子问题严重,不仅对我国育种原始创新产生了严重的挤出效应,而且加剧了国内种子供给所存在的结构性矛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发布的研报指出,套牌侵权现象严重,使得种子研发成果无法充分受益、无法形成正向循环是行业的既有痛点。这份研报预计,随着政策监管的加强,种业秩序有望明显改善,研发型龙头种企的市场占有率或显著提升、向海外龙头靠拢。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看来,种业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核心要素。近年来,我国种业发展虽然取得了不小成就,但依然面临核心技术掌握水平较低、种业产业大而不强、科技力量培养滞后、市场主体集中度不高、管理体制机制落后等问题。

修正草案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获得授权,对其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实质性派生品种名录授权农业农村部确定,不溯及既往。

同时,修正草案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数额。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上限由3倍提升至5倍,从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前述招商证券的研报指出,修正草案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数额以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预计将从立法端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效解决行业痛点,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同时,由于其级别高于已经发布的新的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也将为后续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正式实施,国家种业面临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种子法的修正能够进一步完善种业法律制度,促进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洛桑江村在分组审议中指出,修正草案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及保护范围,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完善了侵权赔偿制度和法律责任,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修正草案有助于调动企业和资本市场动力

通过调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发现,我国营收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种子企业占比达65%,拥有研发创新能力的国内种子企业不到总数的1.5%,绝大部分企业研发投入只占其销售额的1%左右,而行业内领先的跨国公司,其研发投入一般占到销售收入的10%左右。他还发现,从研发力量看,国内10家主营种子的上市公司,2019年末研发人员数量仅为行业内领先的跨国公司的1/20。

“由此可见,作为全球第二大种业市场,我国迫切需要提高种子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的积极性。”李钺锋在分组审议时提到。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指出,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在1984年制定实施的,至今不到40年。他认为,相比一些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工业领域起步较早、保护水平较高,而在农业领域起步相对较晚。

“利用自然遗传资源培育新品种,好像没有多少科技含量,这是误解。品种选育技术含量很高,搞一个好的新品种很难,特别是在生物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育种创新进入到分子水平时代,培育新品种是很硬的科技。”刘振伟说,这次种子法修改,正是聚焦种子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其提升到与工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同一水平、同一力度。

修正草案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加工(为繁殖进行的种子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

刘振伟具体解释道,如果品种权保护范围不延伸,对于育种者来说,将大大减少品种权维权成功的可能性。实践中,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很有可能在权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通过种植等行为转化为收获材料,然后在市场上出售,权利人很难证明收获材料的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或者帮助侵权,不扩大范围,就无法要求被控侵权物的销售者提供证明其合法来源的证据,从而无法查明侵权物的来源。

同时,刘振伟认为,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大,才能有效阻止跨国种植的侵权作物收获材料大规模进入我国市场。近年来,国外的水果、蔬菜、花卉大规模进入我国市场,造成我国市场对这些进口农产品的过度依赖。低水平的品种权保护,会使国内育种单位和企业难以从其原创成果中收回投资,形成恶性循环。“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尚未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容易成为全球侵权品种种植基地,再以收获材料的形式出口到我国,如果我国没有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收获材料,就无法运用海关措施予以阻止,这将损害国内育种原始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工业知识产权领域,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国内的专利保护宽松一些;到了本世纪最初的10年,就开始对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稍加改进然后利用。经历了这两个阶段后,从2010年以后,我国工业领域的原创性发明明显增多,有的技术领域还步入国际前沿,这是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逼出来的。”刘振伟说,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有倒逼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其信认为,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于我们下一步促进种业的原始创新,加大品种保护力度,带动社会金融对种业的投资,都会发挥积极的、非常好的推动作用。

“种业发展不能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来支持,必须要由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和社会投资加以驱动。要保护社会投资和金融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是个根本性制度。”孙其信说。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晨赫

标签:育种;创新;原始创新
责编:李旸 易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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