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胡卫兵 湖南省长沙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
方文军 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彭 冲 重庆市江北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严肃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行为。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与司法机关协同发力,抓住惩治打击重点,提高打击的精准性、有效性,不断加码遏制“围猎”,推动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实践中,如何破解查处受贿与行贿不平衡问题?精准惩治行贿有哪些举措?我们采访了三位地方纪委监委负责人。
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不因调查受贿而忽略行贿,也不因配合取证而造成行贿无罪的错觉
记者:一段时间来,查办贿赂案件存在“重受贿、轻行贿”“重调查、轻处置”等现象,其原因有哪些?
胡卫兵:“围猎”现象之所以频频出现,与一度的重受贿、轻行贿打击失衡有紧密联系。其原因有办案观念存在偏差的因素。如片面认为反腐败首要任务是查办贪污腐化的党员领导干部,行贿人不是查处打击的重点,通常以证人看待;有突破案件需要的因素。贿赂犯罪隐蔽性强,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一定宽大处理,有利于敦促行贿人如实供述,对突破难度大的案件有一定作用;有社会环境影响的因素。人情观念深植人心,社会对行贿人的容忍度相比受贿人更高。
彭冲:受贿与行贿相伴而生,行贿不查,受贿不止。查办贿赂案件厚此薄彼主要原因有,在政治站位上,对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认识不深刻,导致查处力度不够。比如,有的认为调查行贿只是办理受贿的附属,没必要花大力气查处;有的对涉嫌长期行贿、巨额行贿、多人多头多次行贿且谋取了巨额非法利益的,查处力度仍然不够。在查办案件上,行贿形式多样且隐蔽,增大了查处难度。比如,有的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有的不再局限财产性利益输送,而是采取服务型贿赂、消费型贿赂、境外交易支付等更隐蔽的贿赂手段。在调查取证上,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对较难。比如,有的言词证据稳定性较难保持,有的对“谋取不正当利益”证据收集固定难。在后续处置上,有的因行贿人的个人因素、行贿情节、态度等对行贿人的处置存在自由裁量随意性较大、处置难、处罚威慑力不够等情况。
方文军:行贿与受贿,就像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瓜”,只有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才能更好地深化反腐败斗争,才能扎实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实中,还存在对行贿问题危害的认识和研究不够深入,未能深刻理解查处行贿行为对一体推进“三不”的重要意义等现象。此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其内涵外延具有一定模糊性,各地如何惩治行贿问题存在一些差异与分歧,查处标准不一,个别地方甚至存在滥用“从宽处罚”的情况。上述问题表明,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不能因调查受贿而忽略行贿,甚至因配合取证需要而造成行贿无罪的错觉。
构建惩治行贿行为一盘棋格局,既注重全面查处、联合惩戒,又注重宣教引领、综合治理,不断压缩行贿的生存空间
记者:行受贿双方订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行为导致查处行贿难,对此,有哪些举措?
方文军:我们采取对受贿人员与行贿人员同步留置的方式,实现相互印证违纪违法事实,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形成证据链,提高留置案件办理效能。针对“行贿查处数明显少于受贿查处数”的问题,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处理行贿人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案件承办部门要对涉案行贿人精准适用纪法、运用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审理,同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理部门在案件处置阶段,要将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审理、严查重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此外,我们探索建立了行贿人员数据库,将“围猎”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行贿行为的个人列入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联合惩戒。联合惩戒需要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机制,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协作配合办法,加强对现有法律制度的研究和运用,构建纪检监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查处反馈、协调会商等衔接机制,形成查处行贿的工作合力。
胡卫兵:我们综合考量政治、纪法、社会效果,根据行贿人动机、金额、次数、后果影响等因素,重点查处数额大、次数多、侵害群众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行贿犯罪案件,不断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赃款追缴和挽回力度。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我们立案行贿犯罪案件138件,收缴违法资金4.42亿元。强化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将查处中发现的行贿人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办,并将行贿情况向其所从事行业主管职能单位通报,督促对其采取限制招投标活动等惩戒措施。同时在“防”字上下功夫,我们立足职能职责,督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出台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优先、从严办理营商环境举报问题。惩治“围猎”不能单打独斗,必须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因此要尽快建立统一联网的行贿档案库及行贿信息查询系统,健全黑名单制度,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机制,健全行贿人资质限制的法规制度体系等。
彭冲:在惩的方面,我们注重全面查处、联合惩戒,坚持严的主基调,对应当严肃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对其他涉及非监委管辖罪名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系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及时移送其单位或党组织处理;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及时移送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资质限制等处理。在防的方面,我们注重宣教引领、综合治理,利用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协作区、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举办查处行贿“以案四说”警示教育。注重案件剖析,深入开展以案改治理、改监管、改制度、改作风。惩戒行贿人,关键要构建惩治行贿行为一盘棋的工作格局。下一步,要继续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对行贿犯罪的综合治理,用刚性制度强化协作反“围猎”,从源头杜绝腐败。要继续扩大联合惩戒机制协作单位范围,做到犯罪防控主体多元化,减少权力寻租空间。要继续完善相关单位的联络衔接机制,消除定性、处置上存在的分歧,确保证据收集完善、法律适用精准。
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运用政策策略、贯通纪法情理,审慎稳妥处理好严查行贿与保护权益的关系
记者:严查行贿对象,依法保护涉案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均是政治要求和法治底线。在严查的同时如何落实好保护的要求?
胡卫兵:实践中,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原则,贯通纪法情理,审慎稳妥处理好严查行贿与保护权益的关系。做到在打击对象上有所区分,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等重点对象,要坚决痛击、寸步不让。如我们在查处某市属国企董事长刘某案时,发现行贿人高某向其行贿数十次,金额上千万元,我们果断对高某采取留置措施,移送司法机关并进行联惩。要在采取措施上有所区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却顽固抵抗、拒不交代的,坚决采取措施、移送司法,依法严惩。对配合调查、认错悔错和退缴退赃态度好的,依法给予从宽处理,如查处某区副区长彭某案时,行贿人杨某主动认错悔过,积极上缴违法所得,查清问题后很快对其解除了留置措施,没有移送司法机关,而是交由相关党组织给予其留党察看2年处分。
彭冲:在妥善处理查处与保护的关系上,首先要严格按照党纪国法的规定开展查处,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准确区分企业相关涉案人员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主犯与从犯,做到该惩治的不轻易放过、不该惩治的不随意扩大。其次要综合考量主观恶性、性质程度、发生领域、历史成因、认错态度等要素,做到宽严相济、审慎稳妥、精准处置。再次要注重查处工作自身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
方文军:实践中,我们要对涉企行贿案件的查办更加规范审慎,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做到精准适用。对于配合调查工作的企业涉案人员,尽可能不采用查封、扣押财物等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大的监察措施。对涉案人员为经营负责人等企业核心人员,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也尽可能考虑不采取留置措施;对于确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在调查期间可以考虑建立对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渠道,使企业经营不受较大影响。
把受贿行贿一起查当作一体推进“三不”的着力点,增强政治自觉,破除“重受贿、轻行贿”的定势思维和工作惯性
记者: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求,还要从哪些方面发力?
彭冲:要持续形成惩治行贿犯罪的高压态势,增强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治自觉,加大查处力度,多元主体合作参与扩充惩戒手段,探索完善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纠正资质荣誉、市场准入黑名单等具体制度办法,多管齐下,持续强化“不敢”的震慑。要持续压缩权力寻租空间,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不断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扎牢“不能”的笼子,让行贿者和受贿者无从下手。要不断强化教育引导,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管好家人、树好家风,督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做到懂法守法,筑牢“不想”的思想堤坝。
胡卫兵:首先要用好刑事处罚、曝光、联合惩戒等撒手锏,以严查严惩营造“不敢送”的氛围。其次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实名制管理,探索实行房产、车辆、资产及大额资金异常异动预警,以数据赋能构建“不能、不需送”的栅栏。再次要加强清廉民企和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厚植清廉文化提升“不想送”的自觉。
方文军:要转变执法理念,坚决破除“重受贿、轻行贿”的定势思维,改变以往通过给政策、讲条件换取行贿人口供的做法,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工作要求上来。要学会讲纪释法,办案人员对行贿人要当好政策和法律的宣传员、解读员。要坚持数字赋能,发挥数字时代优势,打通数据壁垒,为审查调查赋能增效,降低口供依赖。
本报记者 李张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