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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5起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
2021-12-03 14:09: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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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3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近日,最高检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并拟将以此为专题陆续发布多批次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意在加强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宣传解读,更直观、更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悔过自新。

该批典型案例均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做到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进行公开听证,注重听取各方意见,并积极开展诉源治理。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 姜某故意伤害案

——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矛盾化解、达成和解基础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作出不起诉处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姜某,男,1994年10月出生,农民。

被害人何某,男,1978年9月出生,农民。

姜某与被害人何某系邻居,两家因相邻通道使用问题多次发生矛盾,积怨颇深。2020年2月15日,何某阻止为姜某家送装热水器的车辆从其门口通过,姜某获悉后,持斧头到何某家门口,揪住何某妻子的衣领质问不让通行原因。何某闻讯赶到后与姜某发生争执,姜某用斧背打伤何某后背、面部等部位,致其右侧额骨骨折,左侧眼周挫伤。经鉴定,何某两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2020年2月27日,贵州省岑巩县公安局立案侦查,3月1日对姜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面查实案情,厘清原委。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以姜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深入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到纠纷路段实地查看,调阅双方民事纠纷诉讼卷宗,与村民交流等方式,全面了解双方纠纷积怨产生的前因后果及争议通道的权属问题,倾听双方诉求,了解双方“心结”,针对性制定矛盾化解方案。

(二)通过检调对接,促成和解。承办检察官会同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到当事人家中,通报纠纷通道归属调查结果,提出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处理方案,并联合侦查人员、驻村网格员核实被害人实际损失,明确双方责任划分。在检察机关协调下,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村网格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就通道问题达成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书面协议。姜某主动向何某赔礼道歉,当场赔付何某住院费、务工损失费等各项损失,何某接受道歉并出具谅解书。

(三)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脱贫攻坚包村干部、侦查人员等参加。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拟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释。听证人员一致同意对姜某作不起诉处理。2020年5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六个月后,承办检察官回访了当地镇党委、村委会和当事人,经了解,双方均按照协议管理、维护共同通道,和睦相处,多年的心结已经打开,不起诉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简单追诉、处理不当,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形成更深的积怨,甚至与搬不走的邻居结下“世仇”,埋下更大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履职,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深入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想法,充分借助基层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善于运用检调对接、检察听证、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机制促进矛盾化解,通过办案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徐某故意伤害案

——准确判断把握轻伤害案件中社会危险性和起诉必要性,依法从严逮捕、起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1983年8月出生,与被害人系同居关系。

被害人梁某,女,1986年1月出生。

2020年12月23日凌晨,徐某因怀疑梁某与其他男性交往,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划刺梁某胸部、背部。梁某边闪躲边求饶并试图夺刀,徐某仍继续用刀扎刺梁某手、腿等部位,见梁某身体多处伤口出血才停手,后随同他人将梁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梁某三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一处伤势为轻微伤。

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徐某,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等,查明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一是同居期间,徐某曾以“分手就骚扰你全家”等言语进行恐吓、威胁,并数次殴打梁某,曾致其受伤就医。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徐某存在再次伤害梁某或其家人的可能。二是面对梁某多处刀伤的事实,徐某对事先准备刀具、蓄意伤害梁某等关键犯罪细节予以回避,始终不认罪,无悔罪表现。检察机关认为,徐某可能对被害人实施新的犯罪,且不认罪,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于2021年1月7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二)全面评估起诉必要性,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徐某的主观恶性、行为后果、赔偿情况及认罪悔罪等表现,得出以下判断:一是徐某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徐某在与梁某长达三年的交往过程中,始终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实,且多次言语辱骂甚至暴力殴打梁某。二是犯罪情节恶劣。徐某趁梁某卧床休息之机,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其身体连续划刺,梁某求饶时仍不停手,最终造成梁某肋骨骨折、气胸及上肢、下肢、前胸和后背9处刀伤,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三是不认罪不悔罪。经证据开示、释法说理,徐某始终不认罪,且拒不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用。检察机关对徐某的主观恶性、过错程度、犯罪手段、后果、认罪悔罪等量化评估后,认为有起诉必要。2021年4月2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6月3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徐某提出上诉,7月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对于轻罪案件一般应体现从宽的政策要求,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但是,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险性大、拒不认罪悔罪的,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强调,对于轻罪案件坚持少捕慎诉政策绝不等于一律不捕、一律不诉,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检察机关要从犯罪手段是否恶劣、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否退赃退赔、是否真心认罪悔罪、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和起诉必要性,依法作出是否逮捕、是否起诉的决定。

案例三 廖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虽罪行较重,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起诉后判处实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男,1973年6月出生,农民。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廖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分批设置猎套和猎夹,在重庆市开州区某山林猎捕野生动物。廖某使用禁猎工具,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非法狩猎,共猎获动物20余只。其中,猎获物中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3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1只,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小麂2只、毛冠鹿1只、果子狸1只、猪獾5只、红白鼯鼠2只等。廖某将猎获物部分食用,部分销售给他人,剩余部分储存在自家冰柜中。

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对廖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于7月31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8月31日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实地走访调查,掌握社会危险性评估的背景情况。承办检察官实地查看廖某家庭生产生活状况、走访所在地派出所及驻村帮扶干部,了解到廖某家中有三个女儿正在上学,父母年迈患病,其是家庭经济支柱,平时靠务农和打零工支撑家庭生活。如果立即对廖某逮捕,其将无法妥善安排羁押后子女就学、父母就医等一系列实际问题。

(二)认真审查判断,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廖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廖某系因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其后果认识不足而实施犯罪,无其他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系边远山区务农人员,平时表现较好;本案证据已收集固定完毕,不致发生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等情况。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充分评估,认为对廖某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三)依法提起公诉,打破“不捕就是不罚”认识误区。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检察机关继续关注廖某的社会危险性,确定廖某自觉遵守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到案接受讯问。根据廖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检察机关2021年1月4日依法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因涉案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等已达到情节严重,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法庭审理期间,廖某主动到案接受审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作出判决。廖某认罪服判。

(四)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协调帮扶措施。检察机关向廖某某所在地党委政府反映其涉案且家庭贫困的情况,协助廖某向有关部门申请教育资助以解决子女就学问题,协调相关医疗机构为其父母办理慢病卡以解决就医问题。通过协调解决廖某家庭困难问题,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安心接受刑事处罚和教育改造。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在决定是否逮捕羁押中的作用。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也可以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同时,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督管理,促使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制度,并自觉自愿到案接受讯问和审判,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二)正确处理程序保障与实体裁处的关系。不捕并非不罚。对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构成犯罪且依法需要判处实刑的,应当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本案被告人能够自觉遵守取保候审规定,配合侦查起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顺利收监服刑,很好体现了程序保障与实体裁处的法律关系。

案例四 韩某等47人诈骗案

——区分情形,分类处理,对非羁押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女,1997年11月出生,河南某高校本科毕业,河南工作。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1997年4月出生,河南某高校本科毕业,北京工作。

本案其他45名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略。

2019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为吸引人才安家落户出台了相关政策,对来杭州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毕业生在申请补贴时限内,需在杭州市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韩某、马某等47名不符合上述补贴领取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中介人员邱某(因本案,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操作,挂靠在邱某所在的杭州某公司短暂缴纳社保,虚构在杭州劳动关系,骗领补贴共计人民币49万元。其中,韩某骗领补贴1万元后,又介绍其他9名人员以相同方式骗领补贴9万元,并收取好处费;马某等其余46人分别骗领补贴1万元或3万元不等。

2020年10月,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运用“非羁码”科技手段监管,加强对非羁押人员监督管理。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应邀介入该批大学生骗补案件,针对强制措施适用建议公安机关分类处理,对专门以骗补为业的中介人员邱某等建议提请批准逮捕,从严惩处;对认罪态度好的涉案大学生韩某等人建议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从宽处理。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对韩某等47人取保候审,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运用杭州市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开发的“非羁码”数字监管系统,对取保候审人员、办案人员同步安装“非羁码”手机端,办案人员利用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等多重功能,对取保候审人员“码”上进行实时监管。韩某等47人取保候审期间,均按要求定时打卡,无一人脱管失控。

(二)宽严相济,区分情形、区别对待。2020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将韩某等47人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证据,对涉案人员求学就业等情况进行补充调查。经审查认为,本案47人均涉嫌诈骗罪,但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不同,应区别对待。其中,韩某积极介绍9名同学骗补,并收取好处费,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从严处理,依法起诉;马某等46人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坦白、退赃等从宽情节,均表示认罪认罚,处于稳定工作、读研的状态,符合不起诉条件,可以从宽处理。

(三)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鉴于本案社会影响较大,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律师、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并让涉案金额相对较大的马某等人参加。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应给予刚出大学校门的年轻人改过自新、服务社会的机会。听取各方意见后,2021年7月23日,检察机关对马某等4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予以了训诫,对韩某依法提起公诉。7月30日,法院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四)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杭州市应届高学历毕业生生活补贴的申领手续相对粗疏,核发流程尽管快捷方便,但容易造成国家人才补贴款流失。对此,检察机关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弥补政策制度漏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法治宣传、开展政府补贴专项巡查行动等。经共同努力,2021年10月,有关职能部门调整了补贴政策,从源头上防范了骗补风险。

【典型意义】

(一)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准确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此类案件,要注重全面审查、综合衡量,结合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该捕即捕,依法追诉。

(二)运用科技手段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有效监管。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支持积极探索现代科技手段在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中的运用,推广“非羁码”等数据监管系统,提高监管效能,降低监管成本,更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三)延伸职能,积极开展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应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深挖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针对性提出建章立制的建议,堵塞制度漏洞,强化犯罪预防,用检察担当助力社会治理。

案例五 张某等16人开设赌场案

——共同犯罪分层处理,发挥政策感召作用敦促投案、退赃,运用电子监控手段有效保障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1973年4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5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吕某,男,1995年12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冯某,女,1974年4月出生,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其他12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李某在菲律宾共同成立“风云国际”赌博网站,通过网络组织赌博活动。

2019年9月,该赌博网站在广西玉林市设立客服推广平台,由被告人吕某负责赌博平台管理,被告人张某超负责网络设备维护,被告人张某霞、刘某等9人负责网站推广、充值、兑换筹码等,被告人梁某建、梁某负责将该赌博网站非法所得提现,提现后将现金交给被告人张某及冯某保管、使用。参赌人员通过接收网站链接,下载安装注册后联系客服人员将人民币兑换为虚拟的游戏币,在虚拟赌博游戏房间参加赌博游戏。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该赌博网站违法运营获利共计人民币685.84万元。

居住在山东省东营市的参赌人员报案后,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本案系在境外开设网络赌博网站组织赌博的新型网络犯罪,涉案人数多、层级关系复杂、作案手法专业性强。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发挥与公安机关的检警协作机制,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明晰侦查思路和取证方向,最大限度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并就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达成共识。

(二)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分层处理。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检察机关提出分层处理,建议将涉案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张某、李某、吕某,三人负责平台组建、管理,在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管理作用,系主犯;第二类是张某超等11人,负责赌博网站维护、推广、操作、充值、计分等,系从犯;第三类是梁某等2人,运用银行卡取现的人员,情节较轻。根据三类人员犯罪作用的大小、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并结合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综合判断社会危险性,区分适用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张某、李某、吕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对其余13名从犯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张某、李某、吕某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审查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到案后表现等,于2020年7月、12月将张某等16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对张某等3名主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对认罪认罚的冯某等11名从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对认罪认罚的梁某等2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依托非羁押数字监管手段,实现对异地取保候审的有效监管。该案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多在广西玉林,与案件承办地距离遥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借助非羁押诉讼电子监管平台,依托手机APP数字监管,运用大数据、定位追踪等科技手段,通过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对13名犯罪嫌疑人就地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进行24小时电子监管,实现对异地取保候审的有效监管,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充分释法说理,告知取保候审义务及违反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取保候审的13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监管,无一人出现脱管。

(四)发挥政策教育感化作用,敦促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退赃退赔。经过教育转化,主犯张某规劝多名在境外的同案犯投案自首。案件办理期间,共有 11 名同案犯在得知本案从犯未被逮捕羁押且获得从宽处理后,受政策感召回国投案自首。主犯张某也因劝返同案犯被依法认定为立功。同时,公安、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配合侦查,主动退赃退赔,共上交违法所得415.2万元,缴纳罚金45万元,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

(一)检警协同推进,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跨境网络赌博等新型网络犯罪存在犯罪嫌疑人多、上下线关系复杂、取证难度大的特点。公安、检察机关应密切检警协作,协同研判侦查方向,确定取证重点,夯实证据基础。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促进形成政策共识,以宽严相济为指导,共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围绕网络赌博犯罪的内容、方式、参与人员情况等,结合犯罪事实、嫌疑人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表现,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层、分策科学处置。对赌博网站的搭建和组织管理者,要依法严惩。对具有初犯、偶犯、自首等情节的一般参加人员和在校学生等,应以教育挽救警示为主。办案中,既要体现对共同犯罪中危害严重、社会危险性大、作用突出的主犯从严逮捕、起诉、惩治的政策取向,也要体现对罪行较轻的从犯予以从宽取保候审、从宽追究刑事责任的态度。

(二)依托电子监管平台,推进扩大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网络犯罪涉及环节多、人员分散,绝大多数需要跨省办案,为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带来很大困难。随着现代科技手段应用,以往只有“关起来”才能“管得住”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运用非羁押电子监管措施,进行全方位、全时段、无死角监管,既保障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又拓宽了取保候审的便利性,为异地取保候审提供了科技保障,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在本案诉讼期间,又先后有 11 名同案犯因受政策感召回国投案自首,进一步扩大了办理案件的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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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康 易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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