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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
2021-12-09 13:40: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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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9日表示,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

12月9日是国际反腐败日,最高检今日举行“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发布最高检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史卫忠在会上指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近年来,一些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已经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用伎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往往难以进行,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难以处理,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追逃追赃活动的开展。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公约第五十七条所确立的精神,请求缔约国向被请求缔约国要求返还涉案财产时,后者可以要求前者提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程序,导致在提交追赃没收申请时难有成效。

我国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沿用了2012年的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特别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相关规定予以吸收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设立及不断完善,不仅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也为以往实践中遇到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致使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大量违法所得财产流失、无法被及时追缴这一困境,提供了解决方案及法律依据。

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史卫忠介绍:

一是注重发挥特别程序功能,着力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正如前面所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为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推动这一特别程序适用,促进依法追缴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

如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在中央追逃办的统一领导下,对涉嫌贪污犯罪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百名红通人员”),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将其转移至新加坡的29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并积极推动新加坡承认并执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定,后李华波被遣返回国接受惩处。湖南省岳阳市检察院对涉嫌受贿犯罪的彭旭锋及其妻贾斯语,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申请没收其在境内和转移至4个国家的违法所得,总价值折合人民币1亿余元。

二是注重完善配套制度机制,积极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较为原则,最高检认真研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积极会同最高法于2017年1月发布实施《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证明标准以及办案流程,大大增强该程序的可操作性,推动该程序依法适用。

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

三是注重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顺利进行。一方面,做好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拟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认真组织介入审查,积极协助开展追逃追赃、涉案款物扣押等工作,推动完善固定证据,及时依法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另一方面,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商,促进在证明标准、程序适用上达成共识。对法院开庭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依法派员出席法庭,就相关事实出示、宣读证据,确保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四是注重督导重点案件办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央追逃办统一部署,紧盯尚未归案的“红通人员”,全力配合做好追逃追赃工作。最高检把潜逃境外、县处级以上、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纳入重点督办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百名红通人员”白静、徐进违法所得没收案,均被列为最高检重点督办案件。

在开展督办工作同时,注重做好跟踪指导工作,针对不同案件特点,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坚守程序公正底线,灵活把握政策运用,严格案件质量标准,确保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以适当方式做好办案宣传和案例编发工作,充分发挥大要案的示范引领作用。

五是注重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客观公正办理。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中,十分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利,及时告知诉讼权利,认真听取意见,重点审查其提出的异议及权利主张,对合理意见以及有证据支持的权利主张,及时在决定提出申请时予以充分考虑,并在出庭时针对其异议和权利主张,重点举证示证和答辩,努力提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效果。

此外,史卫忠在会上通报了最高检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基本情况:

——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白静伙同樊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实施贪污犯罪,白静逃匿境外,监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对其立案调查,并针对涉案11套房产和部分银行资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中2套房产和银行资金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经商监察机关同意,对其他9套房产提出没收申请。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取得良好效果。

——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彭旭峰单独或者伙同妻子贾斯语及弟弟彭某一等人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3亿余元和美元12万元。除安排彭某一在国内购买房产、借给他人使用外,彭旭峰和贾斯语还安排彭某一通过地下钱庄把大量赃款转移至境外,用于在4个国家购买房产、国债以及办理移民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提出补证清单,完善固定相关证据。经审查研究,对其在境外的涉案房产及有关联的境内财产,一并纳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没收。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得到相关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黄艳兰使用贪污犯罪所得赃款,以全额付款或向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大量房产。为隐匿房产及避免因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其将涉案房产分别登记在自己亲属和朋友名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黄艳兰亲属和朋友对检察机关没收申请提出异议,对自己名下财产主张权利,检察机关在庭审中针对异议重点举证、质证和答辩,有效反驳其无理要求。同时,三家办理抵押按揭贷款的银行提出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担保债权,申请优先受偿,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对担保财产系违法所得不知情,依法应当认定为善意第三方,对其主张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法院对检察机关意见均予以采纳。

——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任润厚在立案前死亡,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鉴于任润厚已经死亡,不能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作出说明,检察机关向其近亲属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由其对财产来源予以说明,对近亲属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不能说明来源,或经查证其说明的来源不属实的,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该案依法冻结的账户中,原有本金产生一百六十余万元孳息,因涉及百余笔存款,且期限、利率各不相同,难以确定违法所得孳息。检察机关研究提出,可以按全案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的比例,确定违法所得孳息数额。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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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旸 易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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