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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以“出轨”为由离婚?律师:说法过于绝对
山东高院微信公号一篇文章引争议
2022-01-03 08:36:00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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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日,山东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该文章一经发布,迅速引发网友热议。当晚,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这篇文章已经被删除。业内人士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文章普法的内容总体是对的,但有的说法过于绝对,易使公众产生误读。

现代快报+记者 谢喜卓

山东高院发布文章引热议,后被删除

该文章称,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文章提到,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该文章中还提到,比如:宾馆开房的证据,这个就不属于“同居”。宾馆是临时性场所,不属于共同居住。拍到配偶与他人牵手逛街,这个也不能证明是“同居”。拍到配偶与他人在外租房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两次,必须是长期居住的证据,不然也不属于“同居”。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上述《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最初发布在名为“山东高法”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时间为2022年1月2日零点20分。该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月2日晚7点左右,记者在“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上检索发现,该文章已被删除。事实上,这篇文章的观点已不是首次出现在互联网平台。记者查询发现,至少早在2021年1月,就已有类似微信公众号文章在网上流传,后被频繁转载、引述、改写。

律师:标题、用词略显偏颇,导致公众误解

山东高院文章发布后,引发网友热议,多数网友认为文章的说法过于偏激。对此,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表示,网传文章的普法内容总体是对的,但文章标题确实过于绝对了。“‘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是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蓝天彬说,出轨不代表就是与他人同居,有的是一夜情,也有的是偶然发生性关系,有的并没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出轨,另一方主张离婚,要证明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或者感情确实破裂,否则法院很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不过,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蓝天彬说,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的情况之一包括一方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就是严重的出轨,不过出轨不一定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出轨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间应互相忠诚的原则。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嘉凝认为,山东高院所发的文章确实是对现行婚姻法律制度的展开,但其标题、用词略显偏颇,会导致公众对法律产生了误解。

沈嘉凝告诉记者,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也就是所谓“出轨”,这是被认定不道德的行为,也违反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此,无论是偶尔出轨还是长期与他人同居,都是对婚姻伦理底线的挑战,都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另一方都有权请求离婚。

她说,我国对于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而现实情况确实存在一次出轨后请求配偶原谅,配偶考虑到多年的深厚感情选择继续婚姻关系。而法律是具有兜底性质的,对于夫妻之间的事情,外人没办法做主,法律更加不能一刀切。夫妻之间的感情包含着爱情、亲情等,具有复杂性,法律肯定非常慎重地判定双方离婚的标准。

沈嘉凝说,法律只是对人们最低的道德要求,防止草率离婚就要让普法行为成为价值导向型,而不是简单地阐述法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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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易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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