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购买理财产品卷入非法集资案
长沙市黎玲、胡建树等3位市民在银行购买几十万元理财产品后,蹊跷地卷入了一场涉案数亿元的非法集资案。遭受损失后,3人将多家涉事银行告上法庭,获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并获得赔偿。2021年,被诉多家银行在判决生效后,提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3起案件受理,近日该院就最先受理的黎玲一案作出裁定,驳回了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和中国银行长沙市赤曙支行的再审申请,维持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年收益率7%的理财吸引众多市民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11月6日,黎玲在中国银行长沙市赤曙支行办理业务时,经银行工作人员推介,购买了一份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中信1309期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认购合同》,合同受托人为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博沣”)。
工商登记资料表明,湖南博沣成立于2011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和咨询;投资管理和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信息咨询);自有或其他资金投资及管理等。
黎玲称,当时银行工作人员介绍说该产品“保本保息、没有风险、到期兑付、合法合规”。而且,2013年时,很多理财产品利率都很高,因此自己完全没有怀疑。
双方签订的理财产品合同上载明:黎玲委托湖南博沣购买并代为持有中信1309期(又名“岳麓4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代持时间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4年11月5日,认购金额60万元,作为A类受益人可获得信托资金7%的年回报。
文书上标注,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服务商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管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日黎玲向湖南博沣账户转账60万元。
作为工商银行老客户的胡建树,曾在工商银行买了很多金融产品,“持有该行最高等级的信用卡,不论是公司代发工资还是股票交易账户都在工商银行。”但2014年3月4日,当银行客户经理推荐购买“岳麓5号”博沣产品时,他仍犹豫不决。为了让他放心,客户经理李展甚至在这份总金额50万元的合同文本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2014年1月27日,另一名投资者江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沙曙光南路支行,经银行工作人员推介,认购了5万元的“岳麓5号”信托计划。
而在湖南益阳市,2014年年末,市民岳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益阳赫山支行工作人员推介“保本付息”的情况下,认购了10万元的博沣系公司信托产品“沣赢1期”。
投资标的竟是虚构
此前,“博沣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曾在湖南乃至全国轰动一时。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查询在湖南多起相关诉讼发现,湖南博沣发起的信托委托理财产品,在长沙、益阳多家银行被推介,影响甚远。
4份判决书表明,上述4名投资人均未等到信托产品的兑付。然而,这并非湖南博沣系涉案的全部。记者了解到,2012年年底,长沙市杜先生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劝说下,用7万元退休金,购买了“中信-岳麓3号——稳健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212期”,年收益率为6%。
一年后,杜先生到银行去查看账户,发现协议中承诺的本金、利息均已到账户上。看到对方公司守信用,杜又追加了10万元。这一次,他签署的是“中信1309”(又名“岳麓4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认购合同。年化收益率为7%。
但2014年12月底,杜先生再也没有收到合同中承诺的利息,连他的本金都不见了。几乎同一时间,长沙王女士在银行购买了“中信-岳麓3号”。一年如期兑付后,她在2014年8月再次购买湖南博沣“华润信托-岳麓6号”产品。最终,辛苦积攒的35万元打了水漂。
当受骗的人们蜂拥而至长沙市人民东路38号的东一时区商厦12A层时,聚集在湖南博沣门口讨债的已经有几百人。而这些人的手里握着大把的“岳麓5号、岳麓7号、中信××号”等委托认购合同。
而涉案的银行也被声讨。据新华网2015年3月18日报道,据监管部门初步调查,湖南博沣及其关联公司非法开展委托理财,向公众出售了约4亿至5亿元信托产品,其中涉及银行代收的部分约2亿元。而当时银监会湖南监管局未对湖南博沣和邓琳颁发过金融许可证,湖南博沣不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非法集资的内幕
据长沙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成立于2011年的湖南博沣,实际控制人是曾在长沙市商业银行(后改名“长沙银行”)工作过的长沙本地人邓琳。
生于1975年的邓琳,于2008年成立了湖南博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3年改名为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博丰担保”),实际控制有湖南博沣资管、博阳创富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阳创富”)、湖南博一投资有限公司等。邓琳的博沣系公司,从未获得银行金融机构资质,自2011年4月起开始进行非法集资。
自成立以来,博沣系公司依靠转包国有银行在售信托,或者炮制已经终止甚至“子虚乌有”的信托产品,以6%至8.5%的年收益率,向数百投资者出售信托产品。然而,博沣资管的经营范围却是:资产管理和咨询;投资管理和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信息咨询);自有或其他资金投资及管理等。也就是说其并不具备出售信托的资格。
据湖南博沣股东、监事戴某等人证言,博沣公司的操作模式是:先跟信托公司、托管银行、券商谈好合作,开设信托资金募集账户,然后博沣公司开设自己户名的募集账户,通过银行工作人员推介,吸引客户签订委托认购合同。为吸引更多客户,还把产品拆散来销售。客户资金进入博沣公司账户后,博沣再去认购信托产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在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邓琳以委托认购“飞龙一号”,博沣资产公司以委托认购“1107期”“1206期(岳麓2号)”“岳麓4号”“中宝一号(稳赢二号)”“岳麓3号”“岳麓6号”“博沣智优选1号”以及“博沣资管组合型资产管理委托理财”“贵金属委托理财”等理财产品的名义,以年息6%-8.5%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以博丰担保公司名义和博沣资管名义,与投资群众签订认购合同,共向3497人非法集资共计6.3亿元。
前文所述的黎玲等人认购的“岳麓4号”(1309期),非法集资额达3316万元。这笔非法集资所获资金,邓琳主要用于支付集资本息、购买信托计划、博沣关联公司的经营等。
而胡先生等人认购的“岳麓5号”信托产品,以及博沣资管发布的“岳麓7号”“博阳创富1号”“中营一期”等信托产品完全是虚构的。益阳市民岳某认购的“沣赢一期”及其他市民认购的“金博成长”等信托产品,其信托计划并未设立。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定,邓琳控制的湖南博沣、博阳创富,系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而设立,且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为主要活动,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则主要为博沣资管、博阳创富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与配合,集资款亦由被告人邓琳控制使用。
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发出的湘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邓琳除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外,还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4月30日,该判决被湖南高院终审裁定维持。
银行为何被卷入?
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所述,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邓琳安排朱勇、张小华、王本元、周招等人打通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销售渠道,博沣公司销售人员到上述银行网点对接,通过帮助银行网点完成揽存任务,给予银行工作人员销售提成等方式,激励银行工作人员向群众宣传、推介,并由银行工作人员提供博沣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给投资群众签订,使群众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对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宣传、推介信以为真,从而在博沣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上签字并交付投资款。
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沙市分行曙光南路支行行长唐某证实,“博阳2号”投资款的0.8%作为返点给其支行。据天源证券负责营销的经理黎某证实,博沣产品销售起点为5万元,在银行销售的,就给银行员工0.75%-1%的返点。
案发后,黎玲、胡建树、江女士为挽回损失,将相关银行告上了法庭,不过,被告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及其相关支行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与银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赔偿诉求。
中国银行湖南分行辩称,此案为营业信托纠纷,该行并没有与黎玲女士签订销售或者金融服务合同,双方并未构成信托关系,无需承担责任。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则认为,推介受害人购买博沣公司产品不是该行的法人行为,不应担责。并且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020年10月29日上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胡先生、江女士诉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和工商银行韶山路支行一案。该案吸引了近200名市民旁听庭审。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发出的3份判决认为,这几起案件中,被告银行未对博沣公司及其信托产品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监管亦存在不到位之处;在向原告进行宣传推介时提示不当,客观上造成原告对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宣传和推介信以为真,并误认为涉案信托计划无风险或低风险;亦未对原告的投资风险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使原告基于被告银行的国有银行背景而产生信任,进而签订委托认购合同并产生损失。因此,被告存在重大的过错。
但是,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购买涉案信托计划是有风险的投资,其为获取回报而将自身置于风险的境地,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上述情况并参考涉及博沣公司的类似民事案件生效判例以及被告解决纠纷的消极态度,认定被告银行涉事支行应承担本案损失的绝大部分责任,即原告投资本金的90%。
2020年12月7日,一审判决下达后,黎玲、胡建树、江女士表示,他们对该判决满意。但当得知银行方面上诉后,他们也提起了上诉。
此外,益阳中院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一份二审判决书显示,前文中所述的益阳市民岳某起诉博沣资管和中国农业银行赫山支行的诉讼中,法院判决博沣资管返还岳某本金及利息,而该银行对其不能返还的本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1年7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份判决书中指出,被诉银行应赔偿受害者全部投资本金。法院判决书同时载明: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让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据悉,被诉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及其下属支行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2年3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黎玲诉中国银行湖南分行及下属支行一案,作出2022湘民申6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银行方面的再审申请。
2022年4月13日,胡建树等多名受害者告知,总计起诉的投资者有700多人,案件已分别在长沙各个区法院陆续开庭审理。部分受害者在长沙中院二审判决后,已经拿到了赔偿款。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洪克非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