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法律问题”系列报道之三
“硬核”防控,公众该如何响应?
2月4日凌晨,浙江省杭州市政府发布通告,决定采取10项措施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包括全市村庄、小区、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进入可以营业的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一律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等等。同一天晚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南京市也推出了类似的举措。
事实上,不仅是这三地,全国多地都颁布了类似的防控措施,对疫情严防死守。在防控疫情的非常时期,采取这些非常措施十分必要。那么,公众该如何响应?如果违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共场所不按要求戴口罩可被追责
相较于杭州、南京要求公共场所一律佩戴口罩的“循循善诱”,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的1号通告则更加“硬核”:在宾馆、饭馆、商场等8类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将被追究责任。
广东省这一通告发布不久,就有东莞市一名男子未佩戴口罩乘坐公共汽车,经劝阻无效后对乘务管理员进行辱骂,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秩序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月1日,一名女子在未佩戴口罩的情况下进入贵州省贵阳市某商场。面对工作人员的劝阻,这名女子不仅不听劝阻,而且还对工作人员施以拳脚。最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名女子作出了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对于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不按要求佩戴口罩的人员,是可以依法进行处罚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郑俊果认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传染病防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防控预案采取必要的切断传播途径的措施。
“结合各地公告来看,要求在人群聚集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就属于切断传播途径的必要措施。”郑俊果表示,如果不听劝阻强行进入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可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根据各地防控预案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如果此时未戴口罩者仍不配合,则可视情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所以,现在戴不戴口罩已经不是什么可有可无的小事,也不是私人的事,而是关乎公共利益的大事。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遵守防控要求,不佩戴口罩进入人群聚集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或存在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时,是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郑俊果说。
配合小区封闭式管理
是业主的法定义务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宋女士表示,最近一段时间,“本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通知几乎贴满了周边各小区门口,逢人必测体温、外来车辆和人员一律严控,几乎已经成为各地防控疫情的标配。但是,宋女士也提出了疑问,“小区实施封闭式管理”和“小区因发现疫情而被封闭”到底有什么区别?
“事实上,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法律性质也不同。”北京口腔医学会感染预防与控制分会委员、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医务处党支部副书记丁建芬告诉记者,小区因发现疫情而被封闭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而对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则是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精神采取的防控措施,需要业主积极配合。
对此,郑俊果也表示,一般而言,小区如何管理是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和各小区的园区管理规约决定的。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所有单位或个人均应接受相关机构采取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配合政府为防控疫情而实行小区封闭管理要求,是每一名业主的法定义务。”
专门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和疾控工作的丁建芬则进一步提示,各地发布的公告还有疫情防控期间禁止聚众聚餐、限制车辆通行、管控人员流动、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等限制性规定,都是地方政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采取的必要的防控措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如实报告涉疫信息
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说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和配合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针对的是普通人,需要大家服从和遵守,那么确诊患者、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等特殊人群,则需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积极主动向社区街道、卫生健康部门等报告。
2月3日晚间,四川省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告称,一名69岁确诊者在治疗中多次隐瞒自己途经武汉汉口返回雅安的事实,导致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通告还称,相关部门将按照刑法、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相关通告要求,对其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此前,已经在安徽、青海等地发生类似的情况。对此,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步洋洋认为,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所有单位或个人都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因为故意隐瞒病情、逃避隔离,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步洋洋说,根据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按要求如实上报个人接触史和行动轨迹,不仅是对个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更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步洋洋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