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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天津出台27项举措 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0-03-15 21:11:00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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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14日召开的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为以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提升渡过难关的信心和能力,保持健康发展,天津市重磅出台27条措施,及时拿出“真金白银”为企业商户“解渴”,从阶段减免税费、促进就业稳岗、降低要素成本、强化金融支持、优化服务保障等多方面、多角度、多途径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阶段减免税费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负。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个体工商户凡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2020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符合《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020年2月至6月,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四、阶段性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2020年2月1日至本市疫情结束的当月末,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污水处理费以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2020年2月1日前欠缴的费用仍按原标准收取,已预收的费用退还缴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五、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申请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促进就业稳岗 

六、支持企业用工保障。发挥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人员招聘、用工输送等针对性服务。企业吸纳本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稳定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降低要素成本 

八、缓解用能成本压力。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不停供。提前执行天然气淡季价格,降低企业用气成本。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降低10%。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对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计收电费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结算。各区人民政府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督导转供电主体,将电费减免的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电力用户。

九、给予房租优惠。对承租本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具体政策期限按照《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执行,确保国有资产经营用房减免的租金让利全部传导到实际租户。

十、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相关规定,确保采购的金额和比例。持续开展清理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坚决杜绝新的拖欠。

强化金融支持 

十一、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总量增加成本下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对防控疫情作出贡献、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贷需求的基础上,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用好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缓解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要采取展期、变更还款安排和付息周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继续提供金融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对于融资所需非必须的申请材料允许“容缺后补”。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贷款付息日期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对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商户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十三、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降到1%以下,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减半,鼓励其他类型担保机构参照执行。对于疫情期间政策性担保机构发生的相关代偿不良,给予当事人免责。

十四、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疫情风险损失。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提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抵抗疫情风险能力,创新设立保险产品,合理厘定费率,拓宽保险范围,在2020年度内,根据保险机构实际理赔额度,市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机构不超过50万元。

十五、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进一步降低保险费率。建立受影响企业理赔服务机制,简化报损、索赔程序,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保费的出口企业,合理缓缴保费,在定损核赔时予以酌情处理。

优化服务保障 

十六、指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建立市、区两级帮扶机制,帮助协调解决在员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方面遇到的困难,指导有序复工复产。

十七、加强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服务。对外贸企业能够证明是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订单,造成合同违约或取消的,免费为企业出具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指导中小微企业妥善处理贸易纠纷,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履约的中小微企业加强专业化服务,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十八、简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工贸易办理手续。对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出的手(账)册设立、核销等业务申请,加快审核办理速度。中小微加工贸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可按照需求向海关申请临时延长手(账)册有效期。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内销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凭相关说明向海关申请延期办理有关手续。

十九、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通关便利。鼓励本市中小微企业应用“码头集港”作业模式,在港口结关前24小时内直接将货物运输至码头,海关对已提前申报出口货物进行优先查验。对出口动物及产品注册登记在本市的中小微企业,需要推荐国外注册登记的,采信企业自我声明,免于实施现场考核,直接上报海关总署对外推荐。对复工复产的本市出口食品中小微企业,有针对性地帮扶企业提升自检自控能力水平,为企业顺利出口提供支持。

二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审批服务。依托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审批平台,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办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立即受理、立即审核、及时审批。申请材料不全的,实行承诺审批,采取“容缺后补”、“信用承诺”、“以函代证”方式办理。

二十一、简化中小微企业抵押登记流程。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在34家金融、担保机构实现除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以外的所有抵押登记不见面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开辟企业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绿色通道,合并、优化登记环节,采取查勘现场时一并受理登记的方式,确保24小时内办结。对于紧急登记事项,通过预约等方式定时定点提速办理,满足申请人的登记需求。

二十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督促及时改正,依法免予行政处罚。适当放宽资质维护期限,对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准予其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办理。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现的失信记录,在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暂不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妥善降低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十三、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二十四、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网上办、零见面”,优化网上办事系统,提升用户体验。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线下办理的登记事项,通过电话、邮箱、传真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指导。放宽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限制,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涉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可直接向经营场所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二十五、放宽经营异常状态标记条件。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时间至2020年底。在延长期内,个体工商户报送年报的,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鼓励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推出各类年报帮扶措施,提升服务水平,助力恢复生产经营。

二十六、顺延相关许可有效期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含特殊食品)个体经营者所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0个工作日。在保证食品安全前提下,对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规模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备案管理。

二十七、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开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用工信息平台,服务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有关政策、分类防控指南和要求。

标签:个体工商户;疫情;登记
责编:孟涛 易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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