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草案的七编中,有一编闪耀着大写的“人”字,这就是第四编:人格权编。从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从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及时应对AI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民法典加强人格权立法,使其独立成编,强化对人格的全面保护,让人民生活更有尊严。
央视新闻两会特别节目《晚八点 云上会》对话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对民法典中与人格权编相关的条款进行了解读。
从上世纪90年代物权法立法工作开始,到2007年物权法颁布,孙宪忠一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立法专家,他也是民法总则的主要起草人。
要不要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是法学学术界和业界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
孙宪忠表示,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实际上是宪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对人作为法律上的主体的最高精神境界和人格境界的一种承认。民法总则确立了保护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精神,人格权独立成编,将其精神进一步扩展和具体化,让人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从这些权利的角度去保护自己。
信息时代,人们的私人生活边界不断被拓宽,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现实难题——频频响起的骚扰电话、花样百出的电信诈骗……是否还能有不被打扰的私人生活?
孙宪忠表示,民法典把隐私权当作人格权编非常重要的权利来规范。条文明确了“隐私”的内涵,即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这就给过去不清楚的“隐私”的范畴做了一个明确界定。
孙宪忠补充道,隐私权在第六章中只有一个条文,但后面关于“信息”的规定里也有所涉及。例如骚扰电话短信等,可能会损害别人私密生活的安宁,以及侵犯别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这些关于隐私的条文为隐私保护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这些条文数量多,规定也更详细,与以前法律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恶搞换脸”,伪造他人声音拼接、合成虚假内容,是否属于侵犯肖像权、声音权?
孙宪忠从人格尊严的角度阐释AI换脸技术,他提到,民法典草案第110条明确讲到个人信息是可以收集的,但是不得过分、非法收集,也不得非法利用。过度收集不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如果涉及到人格尊严和利用,那就是法律上的大问题,损害了民法典草案第109条。AI换脸技术可能有其一定意义,但社会大众的人格尊严是不可以被冒犯。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
然而,大多数受害者经过反复权衡利弊,通常会选择沉默,性骚扰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与制裁。本次草案将性骚扰正式立法,对性骚扰行为的预防、处置、诉讼做出了规定,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与支持。
孙宪忠表示,性骚扰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利用从属关系进行性骚扰,另一种是没有从属关系,在公共场所对异性尤其是女性的性骚扰。
对于利用从属关系进行的性骚扰,要求机关、学校、企业等从属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女性,防止性骚扰发生;在非从属关系领域的性骚扰,比如说在地铁、公交车上,或者其他场合,可以当作侮辱他人身体、违反社会治安,甚至严重犯罪的行为来加以处理。
受到性骚扰损害的人也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救助。孙宪忠说:“总而言之,立法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性骚扰,更好地保护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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