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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文化强国建设重要一步
2020-06-11 16:40:00  来源:全国人大  作者:孙梦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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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酝酿近十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终于进入立法程序,标志着著作权法不断与时俱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又迈出重要一步。

4月26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图/新华社发 徐骏作

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袁曙宏受国务院委托对修正案草案作说明。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自2011年开始酝酿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终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标志着著作权法律制度不断与时俱进,向着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再迈重要一步。

“三十而立再出发”

回应时代新要求、解决新问题

4月26日,袁曙宏介绍了近年来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随着以网络化、数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高速发展和应用,一些现有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实践需要。二是著作权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执法手段不足,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与权利人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三是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有必要与我国近年来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出台的民法总则等法律进一步做好衔接。”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至今已有30年,其间经2001、2010年两次修改。著作权法规定了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对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著作权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确提出要加快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相关法律的立法修法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此次修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实践,也是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体现了著作权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强化著作权的创造、保护、运用,提升著作权领域的治理效能,时代感强、针对性强、科学全面,是非常必要、非常紧迫的。

据了解,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于2011年启动,多次征求、吸收社会意见,力求回应社会关切,可谓看点满满。

看点一

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获得赔偿数额低是著作权领域的“老大难”问题。在解决著作权维权难方面,著作权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对侵权行为处罚偏轻的问题,修正案草案明确加大著作权执法力度和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对于赔偿金的计算,增加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参照,增加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资料制度。还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分组审议中,杨志今委员认为,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有利于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强化著作权的创造、保护和应用,有利于提升著作权领域的治理效能。

刘修文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制度,比如,明确“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程序性规则等。韩梅委员则表示,要对著作权进行更好保护还要加大执法力度。现行著作权多头管理、跨区域侵权问题突出,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建立部门间、区域间执法协作机制的内容。

看点二

以网络空间为背景 扩大调整对象范围

协调著作权人个人权利的保护与社会整体繁荣、文化进步的关系是著作权法的关键任务之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断催生新的作品形式,著作权法适时扩大调整对象范围可以更加契合实践需要。为此,修正案草案修改了有关概念表述并新增制度措施。

为适应新技术高速发展,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等问题,修正案草案中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为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修改了对广播权的有关表述。有专家对此表示,使用“视听作品”的概念更新过去用“电影和摄制电影的方法”来定义视听作品的方法,涉及范围非常大,可以说是巨大的进步。

分组审议中,吕薇委员对“视听作品”方面的修改表示赞同,但建议进一步明确“视听作品”的范围。“一种方案是在视听作品后加具体的解释,如包括电影、电视等;另一种是在附件中对视听作品的范围进行解释。”吕薇委员说。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委员建议加强互联网背景下的著作权保护。左中一委员建议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专门规定,形成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机制。李巍委员建议,在网络技术发展背景下,考虑著作权法与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相衔接的问题。李学勇委员认为,应进一步协调好著作权法与网络技术发展的关系,加强网络信息时代著作权创造、保护、运用等方面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规范作品的网络传播,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看点三

完善著作权保护管理制度

“增加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增加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以解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线上线下一体保护的问题。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作为邻接权人时,权利客体是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对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修正案草案为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保护新增了多项制度。草案同时规范许可使用费,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

谢广祥委员认为,此次修改回应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改革这一实践中的重点焦点问题,建议对此进一步作出较为明确具体的方向性规定。

欧阳昌琼委员结合近年出现的不遵守职业操守、学术不端等现象,认为应回应抄袭和剽窃等相关问题,比如,对抄袭、剽窃作出法律界定,明确其侵权责任,界定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形成所谓自己的作品的法律效力等。

看点四

加强法律衔接 落实条约义务

为进一步加强与民法总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的衔接,修正案草案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删去违约责任、诉讼权利和保全等条款,增加“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请保全等,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的衔接性条款。

同时,为将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落到实处,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出租权的对象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在有关合理使用的条款中规定“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将盲人的合理使用扩大到阅读障碍者;增加表演者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增加录音制作者广播获酬权和机械表演权。

周敏委员表示,要进一步考虑将“中国公民”改为“中国自然人”,进一步明确指代的是目前居住在中国的自然人、在中国出生的自然人,或者中国公民等。她还结合立法法相关规定,建议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是否要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的问题。

陈国民委员认为,修正案草案对盲人、智力障碍者及其他阅读障碍者以无障碍格式版的方式获得已出版的作品,缺乏较为明确的规定。吕世明委员表示,修改著作权法也是保障特殊群体无障碍阅读权益、推动我国加入《马拉喀什条约》的重要机会,他建议就此进行相关调整。

此外,多位委员还就如何做好新时代著作权法修改,特别是著作权领域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效能提升提出建设性建议。比如,李学勇、杨志今、吴恒、刘修文等委员建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诚信”进一步融入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中,进一步关注数字化背景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利于弘扬创新和创造精神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坚持严格保护的法治导向等。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编校:王岭、杨菲菲、侯朝宣责编:舒颖

标签: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著作权
责编:苗津伟 易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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