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6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从六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等。
走在大街小巷,谁也不愿“祸从天降”,比如类似花盆、哑铃、电脑等杂物掉在脑袋上。同样,坐在公共汽车上,谁也不愿意被“殃及池鱼”,乘客与司机发生口角争斗,导致行驶的车辆失控。
面对相关事故案件频发,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明确了这些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而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严惩,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空抛掷物品、暴力抢夺方向盘等乱象。
既然有了司法解释为何还修改刑法,主要是基于前者的“先天不足”。尽管司法解释被称作“准立法”,具有指导各级司法机关的效力,但毕竟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规范性与普适性,也不能突破法律的框架。
在司法实践中,对高空抛掷物品、抢夺方向盘等行为,法院通常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按照刑法的规定,一般来说起刑点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只有属于过失且情节较轻,才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锅煮”式予以严惩,并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谦抑性等刑法原则。
通过刑法修正案,将高空抛掷物品、暴力抢夺公共汽车方向盘等单独入刑,并适当降低量刑幅度,跳出了将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兜底”,量刑尺度“水涨船高”的窠臼,有利于以更精准、更合理的量刑,惩治有关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不仅如此,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修缮刑法,也有利于克服司法解释“零敲碎打”的不足,以更系统、更权威的国家立法“亡羊补牢”。
公共安全是立法保护的咽喉要地,需要构筑一张立体全面的法律防护网。从出台司法解释,到制定民法典,再到酝酿中的刑法修正案,包括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法律体系,回应了公众对公共安全法律保护的疾呼,体现出国家对保护公民“头顶上的安全”、“公共出行安全”的决心态度,也释放出严惩高空抛掷物品、暴力抢夺公共汽车方向盘等乱象的强烈信号,有利于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公众知法守法。
公共安全在哪里,法律就应延伸到哪里。进入立法程序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用法律的力量拓展、守护公共安全的边界,公众也将吃下一颗定心丸。